【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張貼日期:Feb 23, 2013 2:59:58 AM

【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查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 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 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 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 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 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 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 以判斷。此項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 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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