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Oct 28, 2013 2:15:53 AM
相鄰關係之內容,雖類似地役權,但基於相鄰關係而受之限制,係所有權內容所受之法律上之限制,並非受限制者之相對人因此而取得一種獨立的限制物權。而地役權則為所有權以外之他物權 (限制物權) ,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果上訴人家庭用水及天然水非流經被上訴人之土地排出不可,亦祇能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條規定行使權利,其依相鄰關係而請求確認其排水地役權存在,尚難謂合。
【民法/第796條】鄰地所有人知悉越界,可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民法/第796條】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並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