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Oct 11, 2013 9:58:18 AM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車禍致死,家屬僅請求慰輔金之起訴狀例稿(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整理/黃建霖律師
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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