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12, 2013 5:45:1 AM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負有親權一方拒絕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他方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衡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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