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n 03, 2013 2:46:54 AM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其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生損害為準,如已生損害,即為既遂犯,如尚未生損害,即為未遂犯,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被告等有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徒以不能認定被告等所為有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繩以背信罪 (包括既遂與未遂) ,自嫌速斷(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