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8, 2013 2:34:3 AM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
【刑法/第210條】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仍可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20條】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偽造私文書,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即足認定其用意之表示,無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適用。
星期五與律師面對面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