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27, 2014 9:6:17 AM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最高法院67 年 台上 字第 542 號判例參照)
刑法追溯期的相關規定(第80條至第83條)
【刑法/第169條】政風機構並無偵查犯罪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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