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法的法字指的是一切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有自體性的法不會是自生的,如果說自體性的法能自體生,那就沒有生起前與生起後的差別,但是一法的生起,必須有能生及所生的差別,既然有能所的差別,就不能說自體生。何況一法的生起,是要有種種的關係與條件。如果自體能生,不須要因緣條件,那就生了又有生,犯無窮生的過失。自生不能成立,他生也不成,有自才有他,自體既然不生,別體的他也不能生。因為他生就患遍一切處一切起的過失,譬如火從木生,火木是有密切的關係,不然土水銅鐵等等也應該能生火,因為一樣是別體的他。自生他生不成,那麼自他相共也不能生,因為自他共生有二種過失,有自生過與他生過。譬如一個瞎子不能見物,再多的瞎子合起來也不能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