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面之剖析(上):魏晉南北朝的政治、經濟、軍事、選仕、社會之情況

有關魏晉南北朝之「縱面」(即治亂興衰的細節),我們在過往的文章已約略交代過。本文將嘗試從「橫剖面」的角度(即深入政治、經濟制度等層面)介紹及析述此一段時期的政治、經濟等諸方面的情況。


(一) 中央政制


三省制度之形成及變遷


魏晉南北朝時,三省的規模漸告形成,成為日後隋唐中央官制的濫觴。所謂「三省」者,即中書、門下、尚書三省。


「尚書省」早設於西漢武帝時。至東漢光武帝,其多用尚書協助處理政事,三公權力被削,遂有「雖置三公,事歸台閣」之情況。東漢靈帝時,尚書成為獨立機關,掌握政治實權,但名義上仍屬少府(即內朝)。至曹操時,改尚書為外朝官,脫離少府,自此尚書成為最高行政機關。尚書台(南朝的梁時開始稱省)之長官為尚書令,其下有尚書僕射。


由於尚書由皇帝的私人秘書成為國家行政機關,皇帝必須另置一秘書,中書於是設置。曹操執政時,始設秘書令起草詔令。魏文帝時,改秘書為中書,和尚書並列,稱「中書省」。西晉時,政治中心由尚書移至中書(近東漢三公權力移至尚書),中書省長官中書監及中書令成為實際的宰相及副相,決定政令,尚書只受命執行而已。東晉時,中書又成為外朝行政機關。


「門下省」即是用以取代中書原有職務而設。長官為侍中,漢魏以來,侍中權任日隆,南北朝時成為實際宰相。可是,尚書令、中書監令及侍中同有宰相之名。


日後唐代之三省制,中書負責起草詔令,門下可對詔令封駁,尚書受而行之,其權力及職責之分配,實肇始於魏晉南北朝。魏晉南北朝為第二帝國的預備期,於此可見。


補充一點,北朝自魏孝文漢化後方始用三省制。


(二) 經濟制度


三國時代之「屯田制」


東漢末年留下了一個嚴重的經濟問題尚未被解決,此問題為「如何抑制地方豪強世族之兼併土地?」,此問題之不能解決為地方分裂之一大因。


三國時,由於各國只求圖存,其多只就當時環境略作調整,對上述問題未嘗涉足。其時各國推行之制為「屯田制」。


由於農民歷漢末大動亂,多依附地方之強宗豪族,成為其「部曲」,強宗豪族之勢力又為幾個大勢力所消併,三國即由此建立,隨著三國建立,農民的身份轉成兵隊,是時社會上有兵隊而無農民,於是,一新之經濟制度應運而起,此即「屯田制度」。所謂「屯田制」,即利用兵隊從事農業耕作,以其所得上繳政府。


當時施行屯田的例子包括:


一、獻帝建安元年,曹操接納棗祗、韓浩的建議,募兵屯田許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


二、齊王芳正始年間,鄧艾建議屯田淮南、北,自壽春至京師,農官兵田,阡陌相屬。


就軍隊之積儲言,屯田制可說是有效的。可是,自抑制地方豪強言,其即全無影響力。又兵隊作農民,由政府分無主荒地予他們耕種,土地所有權即轉入政府之手,稅收因而加重,漢代之十五/三十稅一不再。


要之,屯田制乃為國家大亂之權宜計,一旦國家復歸統一,此制當有進一步的落實及調整。沿此而往,西晉遂有「戶調式」。


西晉之「戶調式」及「官品占田制」


西晉「戶調式」之條文:「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西晉之戶調式旨在令三國時之兵隊得以轉成農民,屯田制得由權宜之計轉成定制。可是,屯田制本未對巨家大姓兼併土地之問題加以處理,而此問題又是大一統政府不得不先處理。於是,戶調式外又有「官品占田制」。


「官品占田制」的內容如下: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依次減五頃,至九品十頃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蔭(「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此制旨在抑制強宗豪族之土地兼併。其表面看似授予豪強私佔田地人民之特權,實則是要把豪強先已私占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占額。惜當時地方勢力強大而中央力弱,晉室又以豪強世族為立國支柱,加上晉戶調稅收高昂,「官品占田制」終不可行。


東晉、南朝之經濟困局及其土地賦役制度


永嘉亂後,北方世家大族一批批的南渡,其依舊占山占水,肆無忌憚。由以下文字可見一斑:


一、任昉謂南來士族「擅割林池,專利山海」


二、《宋書•羊保傳》:「富彊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


三、《南齊書•顧歡傳》:「貴勢之流,亭池第宅,競趨高華。至於山澤之人,不敢採飲其水草。」


不過,自東晉至南朝,朝廷亦屢有制抑措施之施行,略述如下:


一、晉成帝壬辰詔書:「占山護澤,以強盜律論」


二、宋孝武時設「官品占山制」,內容為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三、齊高帝、齊廢帝鬱林王、梁武帝屢詔百姓薪採漁釣,皆責稅直。


可惜的是,這些政策成效不大,土地兼併之情況依然嚴重。又因土地兼併之熾熱而朝廷只可消極制抑,相應於此種情況下之賦稅制度,遂由度田收稅轉成計口收稅,此在東晉時已開始。錢穆於此解釋甚詳,其曰:「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此蓋豪加田多,特為優饒。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簡言之,即東晉本乎世族之利益,不以田之數目為收稅的標準,改用口數,其原因即「豪右田多」、「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此制度下,貴族得益而寒門受苦。寒門受苦而後憤激,東晉民變肇源於此。


另外,由於豪強將依附他們的農民武裝起來,成為「部曲」(貴族之私屬),農民不再具有國家公民的身份,其於是不再為政府服役。政府對此問題之解決方法為屢唱「土斷」(《晉書•成帝紀》:「咸康七年,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戍,天下所在土斷)。


所謂「土斷」,是要僑寓的人,亦編入所在地的籍貫,一樣受所在地方政府之政令。然咸康土斷黃、白分籍(僑戶土斷者白籍,土籍實戶黃籍),依然有土斷之名,無土斷之實。桓溫、劉裕雖屢主其事,然一弊方彌,他弊又起。宋、齊以後,僑寓之特別優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響,又引起冒偽問題。土籍實戶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以規避課役。結果,課役只由赤貧下戶擔當。


土地兼併、賦稅不公、無人擔任國家課役,此三者為南朝無法處理之問題,但到了北朝,此三者卻被予以優秀的解答。北朝的解答即均田制、三長制、租庸調制。


北朝的均田制、三長制、租庸調制


「均田制」起於北魏李安世之建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其內容大概如次:


一、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犢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畝,限止四年。


二、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三、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給桑田)。


四、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五、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錢穆曾經對「均田制」予以高度的評價,他說: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案:即非王莽王田制之規模、土地國有之規模,故豪強之反對聲音較少),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尤要者則在絕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強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彊爭奪民眾之繼續表演(案:此亦見晉至北朝同在回應同一問題,即「如何制抑豪強之土地兼併?」,唯晉室依其立國精神賴世族支持而有所顧慮,北朝則一是以鞏固統治為本,故後者較前者徹底)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遂在均田施行前有「三長制」。據史載,未立三長前,民多蔭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孝文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三月,李沖建議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自此,「蔭附戶」減少,均田亦有所依矣。「三長制」的內容如下: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里長,復二夫。五里一黨長,復三夫。


李沖又建議行新制「調」法(包田租,為租庸調制前身),其內容如下: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直至北齊、北周,此制一直沿用。北齊制,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義米五升)。於正租外又加「義租」。正租入中央國庫,義租納郡縣,備水旱災。義租及義倉之設立,為隋、唐所沿用(隋文帝從長孫平議立義倉即一例)。北周方面,租額雖較重,但仍輕於晉代十餘倍(值得一提的是,均田制之所以可以在北方成功施行,關鍵在當時之時代乃處於戰亂之後,地方正處於地廣人稀之時,土地數目充足,無主荒地又多,均田制之推行因此面對較少障礙,及至唐代中葉,人地比例轉變,地少人多,土地兼併熾熱,均田制及與之相關之賦稅制度終無法繼續施行。此乃第二帝國興衰之大關節,不可不知)。


由於農民得政府計口受田,農民得再以國家公民身份為政府繳稅、服役,豪強兼併之風得以抑制,此已奠定北方統一南方之基礎(為民制產、輕徭薄賦等公平理想也於北方先實現)。


(三) 軍事制度


兩晉、南朝之軍事難題:中央正規軍之無法建立


三國時期,兵士之地位優於普通農民。然而,晉武平吳後,戰亂已息,其遂悉去州、郡兵,復兵歸農。


八王之亂後,由於諸王互相攻殺,晉室之兵馬已摧毀淨盡。至東晉立國,由於官軍已缺,農民又多為豪強私有部曲兵,政府對士兵之需求,只好用另外的一些形式以解決。於是,有所謂「發奴為兵」(起於刁協、戴淵)、「料隱為兵」、「罪謫為兵」,又強逼世襲兵役,有所謂「兵家」、「營戶」、「軍戶」諸稱(這些士卒組成之軍隊,力量必弱)。


由於衣冠士族不從軍,士族之佃客、衣食客也逃避從軍之義務,從軍作戰的兵卒又沒有出身(衣冠士族壓在上面),軍人之地位同於奴隸、罪犯,政府亦沒有軍隊為國效勞,光復中原。


是時只有荊、襄上流之鎮兵可用,但每為權臣操持以作亂。直至謝玄在京口建「北府兵」,東晉才有正式的軍隊可用(淝水之戰晉室也因「北府兵」而獲勝),但東晉既依賴「北府兵」以保國,「北府兵」將領之權力因此坐大,終促成劉裕篡晉。


南朝建立後,一方面豪強、部曲、佃客繼續逃避從軍義務,不為政府服兵役,一方面荊、襄鎮兵為宗室諸王把持,相互誅殺。一隊忠心翊戴中央政府之正規軍隊,歷兩晉、南朝一代,始終無法徹底建立起來。


西魏之「府兵制」


然而,中央軍隊無法建立的問題在北方卻很快被解決。解決之道在「府兵制」之施行。


「府兵制」由西魏之蘇綽提出,自此以後,中央即有軍隊可用,且寓兵於農。「府兵制」之內容如下:


籍六等之民,擇魁健材力之士以充之,三丁抽一,合為百府,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大將軍凡十二人。每一將軍統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將,將復加持節都督以統焉。凡柱國六員,眾不滿五萬人。自相督率,不編戶貫,盡蠲租調。有事出征,無事則歲役一月(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無他賦役)。其甲槊弓弩、衣馱牛驢等,由官府提供。


北齊為全農皆兵,近漢制;北周則是寓兵於農,軍隊質素佳之餘,也不妨礙正常農業之發展(此見北周優於北齊處)。北周武帝後來又用漢人為府兵,楊堅終利用府兵之力篡北周自立(由於楊堅之篡奪成功乃出於楊堅自身之懂得利用「府兵」以助成其目的,此和「府兵」自身不忠心翊戴北周無關,於「建立忠心翊戴中央政權之軍隊」上,北朝仍可說是成功的,吾人實不可據楊堅之利用「府兵」奪權,以謂「府兵」亦非忠於北周也)。


從宏觀之角度看,由於「如何建立中央正規軍隊?」在北朝先得到解答,此又為其勝於南方之一面。


(四) 選仕制度


「九品中正制」施行的背景


魏晉南北朝之主要選仕制度為「九品中正制」,其議起於魏尚書陳群。細究其施行背景,有以下數點:


一、地方長官舞弊


漢代察舉,由郡國長官把持。郡太守多接受地方大族之請託,舉薦其子弟入朝為官,或選「年少能報恩者」為官,結果,形成世家大族坐大,朝廷大臣不學無術。雖有左雄建議「郡國舉孝廉限年在四十歲以上,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的改革,但成效不大,為革除地方長官舞弊產生的問題,遂有「九品中正制」之出現。


二、士子名不符實


由於東漢察舉以道德及卿評為選仕標準,不少士子為求入朝為官,不惜矯情偽裝,故作道德行為。時有「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之現象。東漢雖曾有對應舉者之考試以防其矯飾,曹操也有「重才不重德」之措施,但這些皆未可作常規,或成效不彰。「九品中正制」於是被提出。


三、鄉評無法形成


察舉制依賴鄉評作為舉薦人才的標準。可是,自東漢末年黃巾、董卓之亂以後,戰禍蔓延全國,百姓四處流亡。人民既遠離鄉土,鄉評無所依據。曹魏政府為補偏救弊,乃改行「九品中正制」。


四、地方勢力坐大


由於察舉權操於地方郡太守,朝中大臣多對當年提拔自己的郡太守效忠,且願為其報仇,形成所謂「二重君主觀念」,地方太守受尊重而中央君主地位削弱,形成地方分裂。曹魏欲壓抑地方力量,故施行「九品中正制」。


漢察舉流弊及「九品中正制」之施行之相關文字


歷代對漢察舉制之流弊及「九品中正制」之施行有論述者代不乏人,今且略引數條於下:


一、王符《潛夫論》:


群僚舉士者,或以頑魯應茂才,以桀逆應至孝,以貪號應廉吏,以狹猾應方正,以諛諂應直言,以輕薄應敦厚,以空虛應有道,以囂闇應明經,以殘酷應寬博,以怯弱應武猛,以頑愚應治劇,名實不相符,求貢不相稱。富者乘其財力,貴者阻其勢要。以錢多為賢,以則猛為上。凡在位所以多非其人,而官聽所以數亂荒也。


二、《宋書•恩倖傳》: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


三、《晉書•衛瓘傳》:


魏氏承顛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時選舉之末耳。


「九品中正制」之內容關於「九品中正制」之內容,我們現在且嘗試從唐代的杜佑(《通典》之作者)、近人傅樂成、錢穆之說以窺見之。


一、杜佑《通典》


接九品之制,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興兵,衣冠士族多離本土,欲徵源流,遽難委悉。魏武革命,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區別人物定為九等。其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儻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


二、傅樂成《中國通史》


政府於每郡設小中正,每州設大中正,各以在中央政府任職且才德充盛的當地人充任。先由小中正區別其轄區中的人物,定為上上至下下九等,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實後以上司徒;再由司徒核實,然後付尚書(案:指吏部尚書)選用。


三、錢穆《國史大綱》


朝廷用人委之尚書,然尚書「不能審核天下人才士庶,於是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大中正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故中正乃中央官之兼職。中正何以必須本處人任之?因非此無以熟知各本處之人才。中正何以必須中央官兼職?因亂離之際,人才集中中央,就近訪察為便。各地郡中正可以各就所知,匯報各本州大中正。大中正得根據鄉評,定其品級與進退。


又「九品中正制」尚有以下兩點重要內容:


一、中正依本州人士之「家世」(父祖官爵)、「狀」(才德評語)定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二、官吏之品序由中正三年清查一次,依其言行修著或虧缺,加以升進或降退。要之,「九品中正制」乃軍政狀態時之權宜計;衛瓘曾評「九品中正制」曰:「猶有鄉論餘風」,此頗能掌握「九品中正制」之特色。


「九品中正制」異於察舉制之處


細緻分析,「九品中正制」之不同於漢代察舉制之處有二。


一、州、郡察舉之權在地方官,而州大中正則為中央官之兼職。故士庶求出身者,於察舉制度下必須歸於地方,而在中正制度下則須奔集中央。


二、州、郡察舉只為士人進身之初步,至於以後在官職位之升降與轉移,則與察舉無關。「九品中正制」於本州人士,無論已仕、未仕,皆以入品。如是則官位之升降,乃不繫於居官服務之成績,而操於中正之「品狀」。


「九品中正制」之影響


西晉統一後,門第世族之勢力已成。在西晉立國精神之偏袒世族、世族在社會上又取得極大之勢力下,「九品中正制」亦逐漸變質。其轉為趨向只以「家世」定等級。「九品中正制」變相為他們安立了一個制度上的護符,於是,此制遂不可被廢。下迄南朝,此制仍為主要採用的選仕制度。其所帶來的影響,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政治方面


1. 鞏固曹魏政權:「九品中正制」施行下,中正由政府任命,鄉評轉成官家之品第,士人對政府清議得被有效控制,曹魏得以此鞏固統治。


2. 矯正察舉流弊:由於中正由中央官兼職,此可避免地方長官坐大。又中正根據家世、才德決定本州人士之等級,作為任官及官位升降的標準,此亦較漢末察舉任用私人、權門請託之陋為佳,得改前代制度之惡習。


3. 門閥政治出現(又可謂世族壟斷政治):因「九品中正制」以家世、才德(狀)決定人之等級,作為任官及升降之標準,故家世一環成為定等級時一項重要依據。而當中正者,幾全是世族。因此,世族順理成章壟斷中央朝政,且把持選舉,造成門閥政治的出現。


4. 引致政治腐敗:由於政績不為官位升降的標準,朝中大臣多不以處理國事為務,問題累積,以致政治黑暗,西晉八王及永嘉之亂即由此而起。


二、社會方面


1. 促成奢侈之風:在「九品中正制」護持下,高門子弟憑家世顯赫入朝為官,扶搖直上,不須建功立業。他們當中稍有知識者,即醉心於清談玄學;稍沒知識者,即多尚奢華,縱情聲色,社會上奢侈風氣盛行。西晉初王愷、石崇鬥富即為反映此風之一顯例。


2. 形成階級對立:由於「九品中正制」令世家大族壟斷政治,寒門多無法晉身仕途。其唯一出身之路為從軍。時有「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劉毅語)、「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即當途之昆弟」(段灼語)等說法,皆是指寒門無法為官之現象而言。另外,寒門又不准和世家大族相坐語、通婚,備受賤視,寒門、世族在「九品中正制」施行下形成對立,帶來社會上極大的不平等及不公。


3. 譜牒之學興起:士族為保其貴族地位及政治權利,防止混淆偽冒,於是大修族譜,以詳記姓氏、地望、世系、先人官爵、婚姻關係等。宋、齊以後,政府往往設專人負責掌管士族的家譜,譜牒學成為一種專門學問。


三、經濟方面


1. 導致貧富懸殊:因士族多藉政治特權占山占水,肆無忌憚,其經濟實力日益擴張。反之,寒門往往欠缺出身機會,又為世家壓迫,生活困苦。


四、學術思想方面


1. 玄談風氣大盛:由於在「九品中正制」下,官吏之升降不由政績所決定,官員於是將處理政務之時間用以探討名理玄談之問題,使得玄談之風大為倡盛。


北方選仕之重學校、考試與輕門第


魏晉至南朝一面行「九品中正制」,一面不重學校及考試制度,形戍社會上寒門、世族對立,社會不公。可是,北方的情形卻大不相同。


自晉室南渡後,五胡及北朝諸君主多設學校講授儒經(北魏道武帝即置《五經》博士,初有生員千餘人),西魏蘇綽言「自昔州郡大吏,但取門資,不擇賢良。夫門資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今之選舉,不限資蔭,唯在得人。」後,世族壟斷政治之情況於北朝不再出現。及至隋文帝以科舉取仕,一客觀銓選制度復被設立,此又見北勝於南。


(五) 社會狀況


南方士族


所謂「南方士族」,主要是指晉室南渡後,構成南方社會整體的士族集團。


晉室東遷,中原衣冠,追隨南渡者,依借勤王之美名,在政治上自佔地步。當時有「僑姓」、「吳姓」之別。過江者為「僑姓」,東南土著民則為「吳姓」。「僑姓」著名大族包括:王、謝、袁、蕭;「吳姓」著名的有朱、張、顧、陸,「吳姓」在待遇上不如「僑姓」。


又「僑姓」中復分早渡江、晚渡江者,大體早渡江之「僑姓」待遇較晚渡江者為佳。


北方門第


北魏孝文帝時,由於施行漢化,其於是在社會組織上亦模擬漢人設立門第(「北方門第」主要指此)。當時有「郡姓」、「國姓」之分,「郡姓」為漢族,「國姓」為隨孝文遷都至洛陽的鮮卑族。「郡姓」包括崔、盧、李、鄭;「國姓」則包括元(拓跋)、長孫(拔拔)、宇文、于(勿忸于)、陸(步六孤)、源(禿髮賀)、竇(紇豆陵)。


孝文遷都後,亦以門第選官(錢穆曾說,孝文如此為乃欲以漢之門第制度保持鮮卑人的政治地位)。鮮卑人由於逐漸習染漢人門第之奢華之風,終招致「六鎮兵變」及「河陰之難」。


南、北士族比較


倘若我們把南方士族(只指隨晉室南渡之「僑姓」)和北方之世族(只指「郡姓」)作一對比,我們將可發現二者有五處的不同:


一、南方士族之門望較高,為當時第一流之世族;北方之世族門望較次,為當時次一等之世族。


二、南方士族南渡後多喜歡借用政治上之特權以欺凌下層人民,佔田佔地,肆無忌憚;北方世族則更多是聯合下層人民及其他北方大族以上抗胡人君主。


三、南方士族因處於順境,心理無忌憚,其於是易趨於分裂而為小家庭制;北方世族由於地處逆境,朝不保夕,心理上防犯、戒懼意識較強,其因此能趨於團結而形成大家族。


四、南方士族多各自求取自身之政治權利;北方士族則在胡人鐵蹄之下反能生起熾烈的民族意識,可以團結一致以對外。


五、南方士族既為第一流之上等人,其於文化上之吸收遂多以第一流之文化(即最時髦之文化)為主,其因此多尚玄學(他們可被視為魏晉玄學之緒餘);北方世族則由於其地位上之次一等,以及欲博取胡主之信任,其於是多集中在經術實務上用力,承傳著兩漢以來今文經學之通經致用的精神。


(六) 結論


總括而言,魏晉南北朝實不只是只有戰亂及紛爭,其實為日後第二帝國之建立出了不少力。更準確的說,魏晉南北朝實是體現著第一帝國(即秦漢)之腐敗沒落之至其極,而第二帝國(即隋唐)正在慢慢蘊釀之時代。其不僅和日後五代之昏亂、民國之軍閥混戰不同,即使是和西方之「黑暗時代」相比,魏晉南北朝亦顯然更有活力、更對後來之盛世有貢獻。吾人於此宜細心默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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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資料]


1. 錢穆《國史大綱》


2. 傅樂成《中國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