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旻峰
仁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愛人。
儒學思考
#孔子論仁-2
論語-顏淵-22(節錄):
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樊遲問仁,孔子說:「對人慈愛。」
論語-雍也-30:
子貢曰:「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
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猶病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
子貢說:「如有人能讓百姓都得到實惠,又能扶貧濟困,怎樣?可算仁人嗎?」
孔子說:「豈止是仁人!必定是聖人!堯舜都做不到!所謂仁人,能做到自己想成功時也幫別人成功,自己想得到時也幫別人得到。能推己及人,可算實行仁的方法。」
仁的其中一個本質是守序,而要遵守的是怎樣的秩序呢?
這裡孔子給出了答案,愛人。
怎樣才算是愛人呢?孔子認為若主政者能讓人民富裕,並救濟貧弱者,乃是連堯舜都難以做到的大功績,可稱之為聖人也不為過。
即使不是主政者,個人能做到推己及人,也足稱為愛人知仁。
前者可以能來檢視為政者,有能提升人民生活的實績,可稱之為愛民。
而日常生活中,若能讓座給需要的孕婦、傷患或老人,抽菸時找吸菸區不給別人帶來二手菸,疫情時間在公共場所戴口罩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等,亦是愛人之仁,若是持之以恆,則仁就完整了。
//Chui Ka Ho
//仁的第二個本質,愛人。//
事物的本質若多過一個的話, 那就不是本質了。
//游旻峰
Chui Ka Ho 人性=理性+感性,所以人性沒有本質?
//Shih-Kai Cha
游旻峰 事物的客觀存在,具有許多屬性,也就是 “ 形式 ”,亦可以稱之爲 “ 範疇 ”。譬如 “ 大小 ”、“ 顏色 ”、“ 形狀 ” ... 等等。對於該事物來說,每一種屬性都有它的 “ 度 ”,而這許多 “ 度 ” 的總和,就是事物的 “ 本質 ”。换言之,當事物在該屬性上的變化超過了 “ 度 ” 的時候,就會由 “ 量 ” 的變化,過渡到 “ 質 ” 的變化,這就是所謂的 “ 過度 ”,即 “ 量變到質變 ” 的過程。以你所舉 “ 人性 ” 的例子來說,在此一範疇之中,“ 理性 ” 與 “ 感性 ” 分别是兩個極端,正如 “ 大小 ” 一般。而太多理性而太少感性的,不符合 “ 人性 ”,同理,太少理性而太多感性的,也不符合 “ 人性 ”。所以, “ 人性 ” 必然有一個普遍的 “ 度 ”;在這個度以内,多一點理性,或是多一點感性,都是符合人性的。正因如此,這些屬性上的 “ 度 ” 形成了 “ 本質 ” 的規定,而 “ 本質 ” 則是 “ 概念 ” 的形式。
//游旻峰
Shih-Kai Cha 是的。
//Chui Ka Ho
游旻峰 //人性=理性+感性,所以人性沒有本質?//…… 查看更多
//游旻峰
Chui Ka Ho 簡略回答你:仁有第一個本質,守序。
守序之人,不因私利任意變換立場,故稱「仁者」=「能愛人的守序之人」才能正確的(不因私利)喜歡、厭惡(綜合起來就是評價)另一個人。
//游旻峰
Chui Ka Ho 只愛人不守序,就會變成幫親不幫理,或是所謂的虛偽聖母。只守序不愛人,則極有可能變成酷吏(比如出自荀子門下的法家人物)。去掉任何一個,都不是仁。
//Chui Ka Ho
游旻峰 何謂本質, 看來你還是不懂
//游旻峰
Chui Ka Ho 按你的的定義,仁是一個不可拆分的本質。
//Chui Ka Ho
游旻峰 可以拆分的, 就不是本質了。這可不是我的定義。
//賴浚益
Chui Ka Ho 赞,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中庸
//Shih-Kai Cha
Chui Ka Ho 在形式邏輯上,如果 “ 若P則Q ” 成立,則P是Q的 “ 充分條件 ”( sufficient condition );而Q是P的 “ 必要條件 ”( necessary condition )。但是,當其逆命題 “ 若Q則P ” 不成立時,那麽Q就只是P的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necessary but insufficient condition )。以你舉的 “ 鹽 ” 作爲例子來看:
正命題:如果是鹽,則是鹹的。
逆命題:如果是鹹的,則是鹽。
正命題成立時,逆命題不成立,因爲 “ 鹹的 ” 並不是只有 “ 鹽 ” 而已。其他含有 “ 鹼金屬離子 ” 的化合物,一樣帶有 “ 鹹味 ”,可以作爲鹽的替代品。譬如 “ 氯化钾 ”( KCl ),日本某食品公司就曾經利用它製成了 “ 無鹽醬油 ”。所以,“ 鹹 ” 只是 “ 鹽 ” 的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而已。
然而,如果Q要表述P的 “ 本質 ”,則P和Q卻必須互爲 “ 充分且必要條件 ”(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簡稱 “ 充要條件 ” ),换言之,“ 正命題 ” 與 “ 逆命題 ” 必須同時成立。所以這時候,Q必須加入其他作爲 “ 必要條件 ” 的屬性,才能和P互爲 “ 充要條件 ”。同樣以你所舉的 “ 鹽 ” 爲例,即是 “ 鹽 ” 的其他物理和化學性質,譬如 “ 固態 ”、“ 結晶 ”、“ 水溶性 ”、“ 酸鹼度 ” ... 等等。所有這些屬性 ” 度 ” 的總和,才構成了區别 “ 鹽 ” 和其他槪念的 “ 本質 ”;鹽的本質不只是 “ 鹹 ” 而已。所以,本質的規定絶不會是 “ 片面的 ”、“ 單一的 ”;單一的屬性無法完整地表述 “ 本質 ”。换句話說,本質雖然只有一個,但其表現出來的 “ 形式 ” 卻是多樣的。恕在下冒昧,台端可能將 “ 必要條件 ” 和 “ 充要條件 ” 混爲一談了 ...
//Shih-Kai Cha
游旻峰 建議你:
仁的第一個本質是 “ 守序 ”
仁的第二個本質是 “ 愛人 ”
是否改爲:
仁第一個由其本質所規定的形式是 “ 守序 ”
仁第二個由其本質所規定的形式是 “ 愛人 ”
或是更簡略:
仁本質上的第一個表現是 “ 守序 ”
仁本質上的第二個表現是 “ 愛人 ”
較佳?
//Chui Ka Ho
Shih-Kai Cha
//正命題:如果是鹽,則是鹹的。
逆命題:如果是鹹的,則是鹽。//
按此形式,
則可寫成: 如果是電池, 則是有電的。
如果是有電的, 則是電池。
真的是這樣嗎?
//正命題成立時,逆命題不成立,因爲 “ 鹹的 ” 並不是只有 “ 鹽 ” 而已。其他含有 “ 鹼金屬離子 ” 的化合物,一樣帶有 “ 鹹味 ”。譬如 “ 氯化钾 ”( KCl ),日本某食品公司就曾經利用它製成了 “ 無鹽醬油 ”。所以,“ 鹹 ” 只是 “ 鹽 ” 的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而已。//
所謂無鹽醬油, 是指醬油的成份沒有滲鹽而已, 情況就等如無鹽牛油一樣。這只能說「鹹」非「鹽」獨有, 但不能藉此來否定「鹹」是「鹽」的本質。總不能以無需電池驅動的手錶, 來否定「電」和「電池」的關係吧?
//Shih-Kai Cha
Chui Ka Ho “ 無電的電池 ” 雖然仍具有電池的形式,但它已經不能達成電池的使命,所以本質上已不是電池;同樣地,一個電池本身雖然有電,但是卻因爲陰極和陽極嚴重氧化銹蝕而無法使用,在本質上也已經一樣不是電池。可見 “ 有電 ” 和 “ 陰陽極未嚴重銹蝕 ”,同樣都是電池 “ 本質 ” 的規定;並不是只有 “ 有電 ” 而已。更何況,你自己也冩道:“ 如果是有電的,則是電池。真的是這樣嗎? ” 正是因爲這個 “ 逆命題 ” 是不成立的,所以 “ 有電 ” 並不能作爲唯一的 “ 本質規定 ”,也就是 “ 充要條件 ” 而存在。它只不過是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而已。
誠如台端所理解的,“ 無鹽醬油 ” 所摻的並不是 “ 鹽 ”( 氯化鈉 ),而是 “ 氯化鉀 ”,可是它依然具有鹹味,所以,光慿 “ 鹹 ” 這一屬性,是無法區分 “ 鹽 ” 與 “ 不是鹽 ” 的。但是 “ 鹹 ” 確實如你所說,是 “ 鹽 ” 這個槪念的 “ 必要條件 ” 之一,但請注意:僅僅只是 “ 之一 ”( 這就是爲什麽說它是 “ 必要但不充分 ” 的原因 );因此,我引形式邏輯的命題,從頭到尾就是爲了論證這一點,並没有要否定 “ 鹹 ” 是構成 “ 鹽 ” 本質的條件之一的這個事實。
此外,只要 “ 能正確地計算並表示時間 ”,並且 “ 大小 ”、“ 重量 ” 都適合戴在手腕上( 歡迎台端再加上其它必要的屬性 ),那麽就算不是以電池驅動,它仍然符合 “ 手錶 ” 這個槪念的 “ 本質 ”。换言之,不是所有的手錶,都必須是以電池驅動的 ,就像 “ 無鹽醬油 ” 所表明的:並不是所有 “ 鹹 ” 的東西,都是 “ 含鹽的 ” 一樣。不是嗎?
//游旻峰
Chui Ka Ho 本質為單一,要素呢?
//Chui Ka Ho
Shih-Kai Cha //"無電的電池 ” 雖然仍具有電池的形式,但它已經不能達成電池的使命,所以本質上已不是電池;同樣地,一個電池本身雖然有電,但是卻因爲陰極和陽極嚴重氧化銹蝕而無法使用,在本質上也已經一樣不是電池。//
別來詭辯了。不能使用的, 就等如沒有。
//誠如台端所理解的,“ 無鹽醬油 ” 所摻的並不是 “ 鹽 ”( 氯化鈉 ),而是 “ 氯化鉀 ”,可是它依然具有鹹味,所以,光慿 “ 鹹 ” 這一屬性,是無法區分 “ 鹽 ” 與 “ 不是鹽 ” 的。但是 “ 鹹 ” 確實如你所說,是 “ 鹽 ” 這個槪念的 “ 必要條件 ” 之一//
我從來沒有說「鹹」是「鹽」的必要條件之一 !請別扭曲我的說話。
//Shih-Kai Cha
Chui Ka Ho 你確實没說,所以我補充你的說法,何扭曲之有?
//Chui Ka Ho
Shih-Kai Cha 把「扭曲」說成「補充」, 的確卑鄙!!!
//Shih-Kai Cha
Chui Ka Ho 哈哈哈 ... 指出你的不足之處就是詭辨?你自己也說:“ 不能使用的,就等如没有。” 這不是不符合電池的本質,是什麽?
動氣之前,先弄清楚别人說的是什麽。這裏是可以理性討論的地方,不要說不過人就亂扣帽子。
//Chui Ka Ho
Shih-Kai Cha 把我沒有說過的話塞進我嘴裏, 然後奢談此舉是「補充」!!!
//Shih-Kai Cha
Chui Ka Ho 隨你怎麽說,我並没有全部否定你的觀點,只是不够全面罷了 ... 既然你這麽容易動氣,那還是不要討論算了。
//Shih-Kai Cha
Chui Ka Ho 說 “ 補充 ” 是給你面子的客氣話。
//Chui Ka Ho
Shih-Kai Cha 別來顛倒黑白
//Shih-Kai Cha
Chui Ka Ho 玻璃心碎一地,顛倒黑白的是你吧 ... 乖乖别哭,找媽媽去 ....
//Chui Ka Ho
Shih-Kai Cha "必要條件"是沒有之一的, 看來你的邏輯就同你的人格一樣。
//Shih-Kai Cha
Chui Ka Ho “ 必要條件 " 没有 “ 之一 ”?真的嗎? 那什麽叫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 一點邏輯學的概念都没有,還跑到這裏來大放厥詞!
https://zh.m.wikipedia.org/....../%E5%85%85%E5%88%86......
充分必要条件
ZH.M.WIKIPEDIA.ORG
//Chui Ka Ho
Shih-Kai Cha 別鬼扯了,「必要條件 」 和「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是兩回事來的
//Shih-Kai Cha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一定是 “ 必要條件 ”,但 “ 必要條件 ” 不一定是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因爲它也可以是 “ 充分必要條件 ”,端看 “ 逆命題 ” 成立與否。一時半會看不懂没關係,隨便你鬼扯啦 ... 没事多想想,也許有一天你會開竅的。祝福你。
//Chui Ka Ho
Shih-Kai Cha 我的主張是, 消失了「鹹」就不是「鹽」,「鹹」是「鹽」的必要條件, 沒有之一。
你的立場是「鹹」不止是「鹽」, 還有「醬油」, 這就是你所謂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根本就是兩回事, 很難懂麼?
//Shih-Kai Cha
没錯呀,我和你的主張本來就是兩回事呀!所以我才說是 “ 補充 ” 你,你可以不同意我的主張,但我没有把你没說的話硬塞到你嘴裏呀!是在忿忿不平什麽?
//Chui Ka Ho
//誠如台端所理解的,“ 無鹽醬油 ” 所摻的並不是 “ 鹽 ”( 氯化鈉 ),而是 “ 氯化鉀 ”,可是它依然具有鹹味,所以,光慿 “ 鹹 ” 這一屬性,是無法區分 “ 鹽 ” 與 “ 不是鹽 ” 的。但是 “ 鹹 ” 確實如你所說,是 “ 鹽 ” 這個槪念的 “ 必要條件 ” 之一//
我從來沒有說「鹹」是「鹽」的必要條件之一 !請別扭曲我的說話。
//Shih-Kai Cha
Chui Ka Ho 再說一次:我贊同你說 “ 鹹是鹽的必要條件 ”;後面的 “ 之一 ” 是我補充的,所以我才特别提醒你:“ 僅僅只是之一 ”。任何腦筋清楚的讀者都不會認爲我在扭曲你的話。而這正好顯示了你對邏輯上 “ 充分 ” 與 “ 必要 ” 關係缺乏思辨的事實。自己好好琢磨一下吧,我没興趣向不想聽懂的人反覆解釋同樣的事情。
//Chui Ka Ho
Shih-Kai Cha 必要條件沒有"之一" 充分條件才有"之一"
游旻峰
兩位我確認一下
如果仁則必守序及愛人
但守序未必仁,愛人亦未必仁
那麼守序和愛人是仁的什麼條件?
//Shih-Kai Cha
Chui Ka Ho 果然說了半天還是白說。
如果是鹽,則是鹹的:“ 鹹 ” 是 “ 鹽 ” 的必要條件,…… 查看更多
//Shih-Kai Cha
游旻峰 二者皆是 “ 仁 ” 的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加起來才可能是 “ 充要條件 ”
//Chui Ka Ho
Shih-Kai Cha //必要條件才有 “ 之一 ”,就是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你所謂「必要但不充分條件」即是說「必要條件, 但不是充分條件」。那麼直接說「必要條件」就可以了。所謂「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就像「男廁但不是女士洗手間」般, 根本是多餘的。
必要條件沒有"之一"的, 請翻開詞典看看「必要」二字的解釋。
「鹹」這種味道的確是「鹽」的本質, 。你說來說去, 是列舉構成「鹹」的物理條件, 莫講說了半天, 就算給你說到地老天荒, 也無法推翻鹽是鹹的事實。
//Shih-Kai Cha
Chui Ka Ho 我什麽時候推翻鹽是鹹的事實啊?你自己腦補的吧?看清楚點!還說别人扭曲你的話,你自己呢?
照你這麽扯,什麽都可以直接說 “ 必要條件 ”,那請問一下:何謂 “ 充要條件 ”?與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以及 “ 必要條件 ”、“ 充分條件 ” 的關係爲何?差别爲何?那你乾脆說 “ 男廁是男廁的必要條件 ” 好了,一句話打死,不是更反智?再說一次:“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是 “ 必要條件 ” 的一種情形,“ 充要條件 ” 也是 “ 必要條件 ” 的一種情形。“ 圓形 ” 是 “ 車輪 ” 的 “ 必要條件 ”,但是只要是 “ 圓形的 ” 就是 “ 車輪 ” 嗎?所以 “ 圓形的 ” 雖然是 “ 車輪 ” 的 “ 必要條件 ”,但卻不是唯一的,所以說是 “ 不充分的 ”;要符合 “ 車輪 ” 的槪念,還要加上 “ 會旋轉的 ”、“ 承載車身重量的 ”、“ 與地面接觸的 ” ... 等等其他的 “ 必要條件 ”,很難懂嗎?邏輯學的聯結早就po給你看了,“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是邏輯學用語,不是我的發明,看不懂還要來嘴砲。
//游旻峰
有關鹽我可以插一句嗎?
鹽和化學式NaCl是充分且必要條件,對吧?
//游旻峰
Shih-Kai Cha 因為守序和愛人是仁的必要條件,所以反過來說仁是守序和愛人的充分條件,對嗎?
//Shih-Kai Cha
游旻峰 没錯。所謂 “ 充分 ” 是指只要該條件單獨成立,推論就成立;不須加上其他的條件;而 “ 必要 ” 是指只要該條件不成立,就算其它條件成立,推論也不成立。故而有多個 “ 必要條件 ” 時( 也就是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它們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因爲它們之中没有任何一個條件的成立可以單獨使推論成立,故云 “ 不充分 ”。
//Shih-Kai Cha
游旻峰 完全正確。因爲其逆亦真,二者互爲 “ 充要條件 ”。
//游旻峰
Shih-Kai Cha 所以本質應該是個充分且必要條件?
//Shih-Kai Cha
游旻峰 恭喜你 ... 所有的 “ 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加在一起,不是就 “ 充分 ” 了嗎?
//秦村
理想是善的,但在現實中大行其道的卻是以血緣為基礎的親疏有別,分大細尊卑長幼有序,所謂親親為仁。這套倫理秩序是以否定每個人有平等權利為基礎的,這就同普世價值的博愛視人類為兄弟姊妹尊嚴與權利是平等的性質上完全不同。儒生習慣把論語上的一句半句作表面解釋卻沒有在現實中以社會科學的方法去論證,那是學術水平不高的原因。
//游旻峰
秦村 然而一個對儒學研究不足的人卻夸夸其談儒學如何如何,大概也是學術水平的原因吧?
//秦村
游旻峰 說說怎樣不足?讓讀者辨析下?
//游旻峰
秦村 你要不要先解釋前一篇「守序是反法治」的奇思妙想。
//秦村
游旻峰 這句話是你說的。
//游旻峰
秦村 是你支持反向論述,還罵別人只配被管制的哦www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秦村
游旻峰 我在上面的帖文中已分析過,不知你是裝睡還是理解水平的問題。現為中途加入的讀者明白不嫌重複再說一次,下次不說了:「(此觀點是在自由民主的角度說的)儒家倫理秩序是以否定人的權利平等與人格的平等為秩序的基礎。而民主社會的法制是以保障每一個體的平等權利尊嚴為基礎的。這就是兩種秩序的性質。儒家倫理秩序同現代法制的秩序是水同油的關係。甚至站在了對立面。」
//游旻峰
秦村 正確的說法是「有些」你發現到的儒家倫理和現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價值不符,這我承認,畢竟「理學」裡有許多東西慘不忍睹。
但認為「所有」儒家倫理都和自由民主法治的價值相違背,是很明顯的以偏概全,比如「仁」本身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Li Zhi
什么儒生不儒生,孔子有没有说他这个是儒家,都是后人强加给孔子的。
//周善為
漢典
◎ 仁 rén
〈名〉
(1) 會意。從人,從二。右邊的二是重文。本義:博愛,人與人相互親愛。
(2) 中國古代一種含義極廣的道德觀念。其核心指人與人相互親愛。孔子以之作爲最高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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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者,人與人的二元對立關係。
仁者,謂將心比心,推己及人也。
「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謂樊遲雖知自愛,不知愛人,不能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者,或謂人溺己溺,人飢己飢,或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或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如佛教說,即人我不二,彼此一體之平等觀也。
《列子‧仲尼篇》云:「孔子曰,西方之人,有聖者焉!不治而不亂,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蕩蕩乎民無能名焉!」
所謂「西方聖人」者,本師釋迦牟尼佛。「蕩蕩乎民無能名」者,佛教所謂無形貌、無名相之本心自性。
《老子‧道德經》亦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綜上可知,道德、理性之本質,亦即儒家學說仁之本質。
然此本質無形無相,不可道、不可說,「蕩蕩乎民無能名」。
而所謂人我不二、彼此一體、推己及人、自愛愛人者,感悟體會仁道之途徑也,非仁道之本質也。
/周善為
「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又問其目,曰非禮勿視、勿聽、勿言、勿動。」
「子貢問仁,則曰博施於民而能濟眾。」
如佛教說,一切學人悟道次第概分為三,先破人我(感受差異)執、煩惱障,後除法我(認知差異)執、所知障,此即前二階段。
人法二執俱破、攝用歸體已,即悟菩提自性、般若理體。理體自性既明,繼而從體出用,依智轉識,設一切法,利濟眾生,此即第三階段之修學次第。
一者,即樊遲所應修者,謂感悟人我不二、推己及人也。
二者,即顏淵所應修者,謂體會法法不二、事事無礙也。
三者,即子貢所問、所應修者,謂無緣大慈、同體大悲、上行佛道、下濟眾生也。
人法二執俱破,超越三界六道,證一分佛法身,入初住菩薩位,此即成佛之必要條件。
自此起算,歷經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共四十二個位次,如是無明分分破,法身分分證,漸次增上,直到四十二品無明斷盡,始證究竟圓滿佛果,此即成佛之充分條件也。
正因學人二執俱在、體性未明,乃有「何者是仁之本質,何者非仁之本質」之問。何以故?此非禮之視聽言動、未離二邊之問也。
//周善為
《楞嚴經卷五》
佛言:六根解除,亦復如是。
此根初解,先得人空。
空性圓明,成法解脫。
解脫法已,俱空不生,
是名菩薩從三摩地,得無生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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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可知,人我執(煩惱障)屬法我執(所知障)的一部分,自愛愛人為克己復禮之一部分。
也就是說,已破所知障者必然已破煩惱障,已破煩惱障者則未必已破所知障。
而欲感悟於仁、體會於道,確實只有克己復禮一個必要條件。故,克己復禮與體悟仁道,互為充分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