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嘴上有說「我」、心裡有想「我」,但若要指出那個「我」是什麼,就只是六界的組合而已;
在六界之外,無法另外指出「我」在哪裡。其實,對「無我」的認識,也是從這個概念進入的。
雖然我並不存在於六界之外, 但心卻不這麼想。
當我們說著「我的頭」、「我的手」、「我的腳」、「我的身體」、「我的心臟」、「我的肺」、「我的心」、「我的貪欲」、「我的悲心」時,似乎是在身心之外,還有另一個「我」存在,而且這個「我」統管這些支分,是這些支分的擁有者。
如果內心的這種想法是事實,也就是說,如果我存在於這些支分之外,那就不是「無我」,而是「有我」。
雖然我們內心是這樣想,但實際上根本指認不出這種「我」在哪裡。指認不出,就代表頭、手、腳等支分並沒有擁有者。
從佛教四部宗義共許的觀點來說,「無我」的意思是「沒有擁有者」、「沒有主人」。雖然心識製造出一個「我」,在心識上顯現並執持在蘊體之外,另存有一個『我』,於是我們才認為有我,但事實上並沒有。
佛教認為我不在蘊體之外,但其他宗教主張我在蘊體之外。此處說的其他宗教,包括經典中清楚記載的印度教,以及沒有直接記載的如基督教等其他宗教。
雖然經典中並沒有指出基督教對「我」的描述,但根據他們對「靈魂」的主張,認為在蘊體之外,可以指得出什麼是「我」,所以把基督教與印度教歸為同一類,他們對「我」的主張都是:我是獨立而有。
什麼是獨立而有? 在辨識某一法時,如果不需要先辨識其他法,就能直接把某一法辨識出來,這個法就是獨立而有。
以「我」為例,印度外道認為,就像指著手就可以說它是手,手是可以直接辨識的一樣,「我」也是可以直接辨識的, 不需要依賴蘊體就可以直接辨識出「我」是什麼, 所以「我」是獨立而有,獨立存在於蘊體之外。
但是佛教並不認同這種看法。佛教認為獨立於蘊體之外的我並不存在,我只是心以蘊體為基礎安立出來的。
要指認出我在哪裡,必須先指認出蘊體在哪裡才行,就像之前舉的例子,因為別人碰到「我的手」,所以才說別人碰到「我」。雖然在心裡的感覺上,碰到我的手就等於碰到我,但「手」並不是「我」,只是藉由「碰到手」而說「碰到我」。
再舉個例子說明什麼是「在此之外,另外還有」。
比如,在我的手之外,有另外的一個甲同學。「甲同學」是「我的手」之外,另一個分開、不同的指陳處。
打到我這隻手,不會講「打到甲同學了」;
碰到我這隻手,不會說「碰到甲同學了」,所以「我的手」與「甲同學」是分開的。
但是「我」與「我的手」的關係就不是這樣。打到我的手,就是打到我;當我的腳碰到地上,就是我碰到地上;我的背痛,就是我痛。
在「我的身心」之外,或者說在「我的蘊體」之外,並沒有另外的一個我,所以我「在蘊體之外無」,我「不是獨立而有」。
以上概念與「觀待於施設基」很接近。觀待於手而稱為「我」,觀待於蘊體而稱為「我」。「我」只能用這種方式存在,無法獨立自主地存在。
用了好幾種方式解釋,不知你們是否稍微有些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