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透過理由來認識真相,所運用的理路有四種:
法性之理、
作用之理、
觀待之理、
證成之理。
「法性之理」是指某個事物本身的特質,譬如:火的法性是熱、水的法性是濕。
「作用之理」是指事物各自的作用,包括內在的煩惱、善業、慈愛,以及外在的地水火風等物質各自的作用。我們所受的教育,大都是這一類。
「觀待之理」是指法與法之間彼此依賴、觀待的關係。
「證成之理」,是指用上述三種理路為基礎而開展的推論方式。
認識到事物本身的特質、作用與彼此間的關聯性後,才能進一步判斷「原因」與「結論」之間的連結是否正確。
在運用證成之理時,你的思考模式會是:「因為」它有這種特質、這種作用、與另一個事物有這樣的關聯性,「所以」應該可以導出某種結果。推斷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時所用的方法是:用前三理為基礎做出推斷,從而獲得正確的結論。
佛法有很多內容是隱蔽法,若想對佛法產生真正的信解,那些你無法直接經驗的隱蔽法,就必須運用證成之理去推論;
而證成之理要用得正確,又必須扎實地學習法性之理等三種理路。
由此可知,要精純地學習佛法,智慧絕不可少。
備註:證成之理,又名正因之理。為了避免與廣義的「正因」一詞混淆,本文中,凡與正因之理意義相同者,皆譯為證成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