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存在的法,除了從存在的方式區分,還有其他的分類方式。
《攝類學》把存在的法分為兩大類:無常法、常法。
無常法與「物」同義,又可分為三類:色法、心識、不相應行。
色法分為顏色與形狀兩類,
其中,顏色屬於實質有,形狀屬於施設有;
心識都是實質有;不相應行是施設有。至於常法則都是施設有。
在以上的分類概念中,心識都是實質有,藍黃等顏色也是實質有,瓶、書、房子是施設有,其中最重要必須認識的重點是:屬於不相應行的補特伽羅是施設有。
為什麼顏色是實質有?
實質有的意思是「不必依靠他者,就能辨識出的法」。
要認出藍色,不必靠著先認出其他不是藍色的顏色,就能直接指認出藍色,所以包括藍色在內的顏色是實質有。
同樣的,當我們說「心識證得某個法」、「心識如何如何了」,並不是靠著不是心識的其他者做了什麼之後,才能指出心識做了什麼,而是心識自己獨立去做。
像這樣的法,就是「實質有」,或稱為「能獨立實質有」。
「能獨立」的意思就是不必依靠他者。
比如某個人在公司工作,他光靠自己就可以承擔某個工作的全部責任,這個人就是「能獨立」的;
反之,某人雖然工作做得很好,卻必須依靠別人、無法一個人獨立作業,那這個人就是「不能獨立」。
這個概念與平常的口語用詞「他無法獨立做這個工作」、「他無法獨立去某處,需要別人幫忙」是相同的意思。
以我與現場翻譯者來說,因為我不懂中文,各位不懂藏文,我必須依靠翻譯,才能對大家說法;但翻譯本人懂得中文,他不需要依靠其他媒介,就可以跟華人同學講話。
以上的例子,面對華語聽眾,譯者這種不必依靠他者、能獨立的概念,就是此處講的「實質有」的意思。
總之,「實質有」與「施設有」兩者的差別,就在於認識某法時,需不需要觀待於其他的法,不需要的就是實質有,需要的就是施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