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間點不受學期中之影響

張貼日期:Nov 21, 2011 12:59:28 PM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間點不受學期中之影響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往往被要求應以學期為單位,依據教育部100年7月11日台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點,不受限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教師(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服務學校不應以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為由,要求教師配合停薪起迄時點。

教育部貴為最高層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應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竟去文勞委會主張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所幸勞委會認為教育部的主張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因此對於教育部的建議不予採納。相較於勞委會,這樣的教育部實在令人失望!

【附件:100.07.11台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