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判刑確定狼師 擬永不錄用

張貼日期:Oct 28, 2011 12:48:33 PM

2011-10-2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判刑確定狼師 擬永不錄用

〔記者曾韋禎、林曉雲/綜合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若完成三讀,涉性侵罪遭判刑確定者,將永不得擔任教育人員。

 

修正草案也規定,若教育人員知道校內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或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經查屬實者,也應予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教育部原欲修法放寬專職教育人員的兼職規範,讓未兼行政職的專科以上專任教師,可到營利事業兼職,促進產學合作。但國民黨立委蔣乃辛、呂學樟等人強烈反對,相關條文未做修正。

 

如果是教育人員涉嫌性侵害刑事案件而進入司法程序者,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可以聲請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並通知該員之偵查、裁判結果;唯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定保密義務等。

 

草案同時擴大各級學校校長的徵選範圍,讓曾任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資歷且具教授資格者,也具大學校長任用資格。

 

特別的是,草案也增訂宗教研修學校校長的任用資格,除須具大學學歷外,須同時具備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經驗六年以上者,始具任用資格。

 

成大校長黃煌輝表示,大學要自籌校務基金,當大學校長要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單純由校園內選出來的大學校長,容易忽略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修法讓擁有公民營機構主管職務三年的教授,具有大學校長資格是好事,能使學校更有經營效率。

 

輔大校長黎建球則認為,公民營機構主管強調實用主義,一些純理論科系的生存,例如數學系、哲學系等就可能受到影響,學術型大學有學術研究的功能與責任,不適宜太功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7/today-life9.htm

 

隱匿校園性侵 教育人員免職   2011/10/27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若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可免職或解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陳淑慧等人提出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提案,增訂可予以解聘、免職和任用的條件,希望杜絕性侵害犯行加害人進入校園,並落實教育人員通報校園性侵案件的責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表示,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案件,每年有增加趨勢,有的教育人員怕受罰,常以「息事寧人」的態度面對。為防止類似案件增加,因此在法令作出規範,希望避免教育人員隱匿或未及時通報校園性侵事件。

 

此外,針對立委蔣乃辛和洪秀柱都質疑「國小校長任滿一屆四年即可申請成為高中校長」相關條文。教育部長吳清基答詢表示,該項條文鼓勵教育人員多元發展,在實際遴選機制上,並不會接受國小校長擔任高中校長,洪秀柱批評,既不會接受,何必吃人豆腐,吳清基鬆口說,這項法條並不合適,將再針對文字部分修改。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4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