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報載「教育補助分配 五都瓜分6成」之說明

張貼日期:Aug 24, 2010 4:0:47 AM

全文原網址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3783

100年度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款,並無報載補助經費500億元,8縣市拿300億元,有錢的五都掠奪其他貧窮縣市之情形。

為 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99年底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之需要,財政部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並 於99年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財劃法主要係在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與分類,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則為規範各級政府有關教育經費之編列與 管理之法令,故無論財劃法如何修正,各級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與應分擔數額,仍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0條所定,按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 會核定結果編列,本次財劃法修正,將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由原編一般性補助款改列統籌分配稅款,不致影響地方教育經費編列。

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 劃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未能於上會期審議通過,爰100年度為因應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升格為直轄市,以及達成增加地方財源之目標,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無法因 修法而擴增規模情形下,中央將透過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財源。依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於99年8月13日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 府研商,以目前估算之一般性教育經費629億元中,初步分配,五都合計約211億元,十七縣市約418億元,並未如報導所言五都為300億元,十七縣市為 200億元之情事。

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行政院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就各級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 擔數額予以計算核定, 100年度已核定中央應分擔2,324億元,地方應分擔2,503億元,合共4,827億元,尚較99年度4,794億元增加33億元,因此五都升格不影 響教育經費總額之編列。

政府一向重視教育投資,且教育經費之編列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保障,未來教育部將持續關注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與運 用情形,並透過計畫型補助款調合各縣市之教育經費(特別是財政居於弱勢之縣市),且積極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以致力於有效運用教 育資源,提升整體教育品質,達成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