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12, 2010 7:16:52 AM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實」之認定及相關疑義。
教育部87.07.29台(87)人(二)字第 87075496號函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對教師聘任之消極條件予以規範,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
「具體事實」,係指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存在,至何種事實足以認定該教師教
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以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且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第八款情
形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一定比例之決議,準此,似宜由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
人、事、時、地等資料)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