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以「4項要件」函復臺北縣政府活化課程實驗方案

張貼日期:Jul 13, 2010 3:34:29 AM

 

發稿單位:國民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呂虹霖

發布日期:9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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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已於99年6月30日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之修正計畫函報教育部。教育部表 示,經進行教育專業審議,臺北縣政府修正再報之計畫內容大致具備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4項要件。經教育部綜合專家 學者意見,並基於中央對地方有行政指導之權責,教育部仍將請臺北縣政府再修正計畫內之相關文字,以符合4項要件,並應本權責落實執行。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指出,臺北縣政府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定位為延伸加廣之實驗課程,並已 依據教育部99年5月12日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教育部於99年7月3日再度邀集法律專家、課程專家以及實務代表就修正計畫進行審議。審議結果有兩點主 要決議,第一點:為維護實驗精神,仍請確實執行自願參與之機制,家長申請不參加實驗課程之行政作業應朝簡政便民之方向處理。第二點為:臺北縣政府修正後計 畫大致符合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4項要件;惟仍應依據專家學者意見修正計畫,並應於修正計畫後明確公告學校與家長 知悉,尤其辦理之期程應列入。

 

教育部就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4項要件說明審 議結果如下:

 

一、尊重課綱規範

修正計畫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定位為延伸加廣之實驗課程,強調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之意 願,已非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之學習總節數範疇。

此外,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之國民教育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另教 育基本法第13條亦明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故臺北縣政府以教育實驗方式辦理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應屬其權責。

 

二、自願參與機制

臺北縣政府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於6月24日召集各校家長(會長)代 表共同討論後,決議尊重學生家長參與實驗之意願,並已訂有自願參與的 機制。家長得申請不參加本實驗而自行安排學生作息或由學校另行安置學習。

對 於此項要件,審議委員表示,為維護實驗精神,臺北縣政府應確實執行自願參與機制,家長申請不參加實驗課程之行政作業應朝簡政便民之方向處理,並應保障對不 參加者,不刁難、遷怒或記列缺席等,並要避免對學生有不利益的影響,以保障所有學生的受教權。

 

三、保障受教權益

就管控實驗課程品質,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而言,臺北縣政府之修正計畫內 規劃有7項作為:

(一)課表規劃及課程內容將保障未參加學生之受教權益。

(二)學習內容需經學校英語科課程小組、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報教育局備查。

(三)補助每校6至10萬元不等之經費,可用以辦理教師進修、研究及充 實圖書等項目,也有補助50萬元增置「語文故事屋」之規劃。

(四)將進用符合教育部規範具英語專長之合格教師。

(五)要求學校辦理教師研習或工作坊,教育局亦將安排教育訓練。

(六)師資員額編制由每班1.5人調高至1.7人,校內部分教師可因此 減少授課節數,增加備課時間。

(七)規劃4年之實徵性研究,以每學年進行成效評估,作為日後修正調整實驗計畫之 依據。

 

四、完備共識程序

臺北縣政府以教育實驗方式辦理活化課程實驗方案雖屬其權責,然審議委員認為,仍應完備 學校內以及臺北縣政府內之共識程序。該修正計畫要求學習內容需經學校英語科課程小組、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如再加上審議委員建議之各校家長(會長)代 表回校對家長說明自願參與之機制,則大致可完成校內共識程序。

此外,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已於99年6月29日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該會計 有臺北縣政府教師會代表、臺北縣政府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教育專家學者、基層教師、社區代表、弱勢族群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以及學校行政代表等15位委員共同 與會討論(應出席18位,出席率83.3%),縣內共識程序亦大致完成。

最後教育部強調,臺北縣政府修正計畫雖大致具有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4項要件,但是仍須修正計畫文字,以符合教育 專業審議所歸結之4項要件,並應本權責督導各校在執行之技術層面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