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教師工會困境 健全集體勞動關係

張貼日期:Mar 29, 2012 12:27:20 AM

教育論壇:正視教師工會困境 健全集體勞動關係

2012-3-27 22:10 作者:羅德水  台灣立報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自民國100年5月1日成立以來,該會理事長暨理監事因無法取得會務假,只能在下班時間處理會務,嚴重妨害其組織發展。對此,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黃敏智多次行文要求其所任職的嘉義市大業國中、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每週酌減該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務幹部一定時間上課節數,俾使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能執行《工會法》、該會組織章程交付之任務。

 

對此,大業國中與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以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非《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工會、或《教師請假規則》未明訂工會會務假為公假為由,多方刁難、遷延,為根本解除組織發展困境,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乃於民國101年1月間向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態樣

依《工會法》新增之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職是,本件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雇主否准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假,是否該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拒給會務假顯然妨害工會活動

由於迄今無法取得會務假,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之運作能量已遭致嚴重限縮,不僅難以執行組織任務,部分學校之組織率更是大幅降低。

 

一、專業人員無法駐會,難以有效執行章程任務: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章程第3條明定,「以團結各級學校教師,維護學生受教權、保障教育勞動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為達成該會章程所定17款任務,在在需要熟捻教育事務與教學現場問題之會務人員推動會務,然而,在該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務幹部均無任何會務假下,該會所聘專職秘書又僅能協助處理簡單庶務,確實難以有效執行前揭章程任務。

 

例如:民國100年928教師節當天,為協助解決各級學校輔導管教爭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動各會員工會成立「親師諮詢專線」,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雖加入響應,但由於該會理事長暨相關會務人員均無法駐會,使得該會協助處理校園紛爭之成效大受影響,若該會會務幹部能有會務假並分配駐會人員時間,當能有效協助解決親師糾紛,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二、無會務假影響組織宣傳,部分學校組織率大幅降低:

此外,未能取得會務假,業已嚴重影響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宣傳工會理念與招募會員工作,致使部分教師對工會抱持疑慮,降低教師參加工會之意願,表格所示學校之工會組織率甚至僅及教師會時期之13%,教師權益難以透過集體勞動權獲得保障,足證會務假確實攸關工會運作與發展。

 

限制無課務時段處理會務無實益

嘉義市教育處先是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以不符《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為由,否准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公假請求(府教學字第1005046073號函),後又於民國100年3月7日同意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於無課務時間每週2個半日處理會務之公假」,並至100學年度第2學期結束止,意圖造成已經給假之事實,以規避不當限制工會組織發展之責。

 

基於教職之特殊性,我們以為,教師工會之會務假不能以附加無課務時段為前提,這是因為教師之工作型態以教學、備課、輔導管教學生為主,教師在無課務時間,仍須執行備課、命題、批閱試卷與作業、輔導學生、配合校務活動、以及與家長溝通互動等事務,若限制無課務時段處理會務實質上等同於否准會務假。

 

事實上,學校主任、組長執行兼任之行政工作,亦以減少上課節數為交換,借調至教育部、地方教育局處之支援教師,甚至完全不必返校上課。即便在三級教師會時期,無論全國、縣市、乃至學校教師會之會務幹部,亦採取減少上課節數方式執行《教師法》賦予之任務;再依金融業工會運作慣例,公司在工會理事長暨理監事當選後即將其調離業務單位、並免除其原有業績責任,俾利會務幹部執行《工會法》與工會章程之任務,今限制教師工會僅能於無課務時間處理會務,不啻等於變相打壓。

 

進一步言,限制會務假時段不僅使工會幹部難以兼顧教學品質,甚至可能因為會務幹部必須臨時調課以處理會務而影響教學品質,相反地,若能事先將教師工會減少之課務委由其他教師代理,並排入學校年度行事曆,當能創造工會會務發展與教育品質之雙贏。

 

遏止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三權本為一體,俱為強化集體勞動關係之關鍵,然而,教師工會雖已解禁,卻又在法制面遭致差別待遇與惡意歧視,諸如: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又無相對配套設計、教師工會之團體協約須經主管機關核可、禁止教師工會罷工等,不一而足。

 

前揭立法疏漏,確已實質影響教師工會組織發展,以會務假為例,規模再小的企業工會皆有法定基本會務假之保障,然而,組織規模遠大於多數企業工會之教師產(職)業工會,例如,會員數約1200人之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竟無任何實質會務假,若未能與雇主合意,雇主亦無任何罰則,依此,勞動三權殘缺不全的教師工會,實難以有效維護教師勞動尊嚴,反而成為官方用以象徵吾國勞動人權進步的樣板,教師工會運作困境已到必須正視之地步。

 

在法制面與運作面遭受雙重壓制下,新《工會法》標榜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已成維護教師工會合理運作之最後一道防線,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應審酌教師工會之運作困境,以進步思維回歸《工會法》立法意旨與不當勞動行為禁止之精神,將拖延、刁難教師工會會務假之雇主,視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期能保障各業工會實質平等之合理運作空間,健全集體勞動關係。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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