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9/08/23

張貼日期:Aug 23, 2010 3:4:54 PM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教育部

單位聯絡人:楊旻睿

發布日期:9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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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考量軍事、警察 校院及矯正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措施之屬性及申訴評議決定確定後之執行與監督效果,其申訴案件宜由學校或其所屬主管機關管轄,以保障軍事、警察校 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權益。

由於軍事、警察校院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及警察教育條例第二條規定設立;矯正學校則係由法務部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育實施通則第二條規定設立,有關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之教師,除教育部就其教師資格審查(新聘及升等)所為之措施外,其餘措施,分別由學校或國防部、 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為之,爰教師如對各該措施不服所提起之申訴,宜由學校或其所屬主管機關管轄。

有關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申訴之管轄,於制度面,為保障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權利,於法理面,基於事權統一及申訴評議決定 確定後之執行與監督效果,明定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更能符合主管機關事權之統一,並落實主管機關 監督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