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3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張貼日期:Nov 07, 2011 12:16:53 PM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3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1月04日中午12時40分

二、地點:教師會辦公室

三、出席人員:丁世芳、王芝友、劉恬妏、江怡瑩、王子維、黃裕隆、鄭建信、顏春福、廖美芬、陳貞君。

四、列席人員:謝宗翰

五、請假人員: 林烈群、林煜津、葉順生、張義育

六、主席:鄭建信                       紀錄:謝宗翰

七、主席報告:

(一)新北市政府已於100年9月9日核覆本會理監事當選名單,任期自100年8月26日起至101年8月25日止。建議下屆理事改選仍可於下學期期末辦理,但宜於開學前召開新任理事會改選理事長,報府資料方能符合任期。

(二)勞委會回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中已敘明,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對象為學校,理監事宜針對團體協約可協議事項加以研究認識。

(三)預計於年底前針對有需求之會員邀請台名保金辦理課稅講座,時間約30分鐘,採自由報名。(台名為新北市教師會簽約合作廠商)

(四)再次提醒,本學期11月18日擬邀請全教會李敏瑞師蒞校演講「如何開好會議」之精進研習,務請全體理監事及會員必安排時段,踴躍參與。

(五)針對性評會之相關運作,建議所有老師有必要了解,以免觸法。

(六)新北市教師會提供工會會員之法律諮詢服務,本會已有會員請求協助,鼓勵有需求之會員,多加利用。

 

八、討論提案:

    (一)案由;因應100學年度新北市教育局廢止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本會研擬因應對策。

       提案者;理事長

       說明;未來教師固定節數後,教育局將廢止93.06.01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另頒課務編配規定,此行政規定中針對「可彈性處理節數」將以「校內協商方式」處理,理事會是否應提出競爭版本與學校協商,請討論

       結論:通過,由理事會提出競爭版本主動與學校協商,協商版本委請理監事

夥伴彙集各學年會員之意見,送交理事會討論。

九、臨時動議:

  (一)案由;建議本會發文教育局「建請修正特教教學評鑑」

      提案者;理事長

      說明;

(一)代特教老師謝宗翰提案。

(二)擬發文案由「事由:特教相關評鑑太過頻繁,可否建請局端進一步

思考評鑑之考量,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發文案由說明:

1.兩年內接受局端至少四次性正式評鑑:近年來之評鑑項目舉列如下:98學年度上學期特教評鑑、99學年度下學期特教教學評鑑、100學年度上學期資優教學視導及校務(合併)特教評鑑。

2.鄰近學校評鑑期程亦頻繁:與鄰近同年設班學校新莊區丹鳳國小相比較,丹鳳國小98學年度特教評鑑、99學年度校務(合併)特教評鑑、100學年度資優教學視導,共三次。與本校四次相對照,新北市特教相關評鑑略顯繁瑣。

3.教學評鑑與教學視導之目的與本校現況不符:依據新北市教育局對新北市教師會之回函內所述,教學評鑑之目的有二,民眾陳情與特教評鑑之延續追蹤。據敝校所知並無耳聞民眾陳情,98學年度之特教評鑑亦為甲等,並無特別說明追蹤之必要,且若教學評鑑是為了考核不適任教師,亦有明定之管道與流程,故不解針對資優班教師全面性實施教學評鑑、視導之原則為何。

4.無違特教法之虞:依據特教法第47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檢視後並無違反相關法條之規定。

建議:

1.遵循教育局特教評鑑期程之安排,並全力配合,共同增進新北市特殊教育之發展。

2.教師教學評鑑(視導)於未公布所列事宜前,應暫緩實施:

(1)期程安排明定化:建議如特教評鑑三年一度。

(2)對象認定條文化:建議對象為不適任教師,並非所有教師。

(3)標準公布透明化:建議評鑑標準需周知公布,給予教師檢討精進方向,有所謂的標準才能有所謂的結果,非僅僅所謂專家學者、輔導團、局端行政人員心中的那把尺來丈量教師平日辛勞之成果。此外專家學者之選擇不可不慎,舉去年某校發生之實例,評鑑特教資優領域,兩位專家學者一位專長領域根本不再特教(教育行政與評鑑),另一位主要輔導範圍為台北市,可知專家學者未必了解新北市資優教育之現況與發展,由不熟悉之學者來評鑑基層教師,是否恰當值得深思。

(4)指導原則合法化:建議先行入法,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從事全面性之政策應考量周詳再予以實施以茲公正,若僅僅透過行政命令便要粗暴強橫來實施,想必此政策定違背民意。

       結論:發文正本至教育局、副本至新北市教師會、樹林國小並協請新北市教師會特教委員會協助反映。

 

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