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張貼日期:May 01, 2012 12:34:58 AM

一、有關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委員之組成,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辦理:

(一)考核會需於100年8月1日之後方可召開,考核辦法第10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以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席乃由委員互推產生,主席應具有委員身分,從而本辦法第10條全體委員仍應包括主席在內,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之計算,若其業已出席,亦應將之計入。(教育部95.11.3台人(二)字第0950153953號函)

(二)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據以,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當然委員之人選由校長依規定指定之。剩餘委員則應由學校教師票選產生。(教育部99年12月7日 臺人(二)字第0990208875號函)

(三)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同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惟學校參加考核人數如未滿5人,未能依上開規定組成成績考核委員會,參酌該辦法第14條精神,由校長逕予考核。

(四)教師會代表1名為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若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惟如考量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代表之衡平性,可依票選機制衡酌委員人數。

(五)學校如未設有「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其當然委員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擔任。(教育部94.12.16台人(二)字第0940145193C 號令)

(六)專任人事人員同時兼辦多所學校之人事業務,其成績考核委員會「當然委員」,自以實際兼辦各該校人事業務之人事人員擔任。(教育部94年12月26日 台人(二)字第0940004626號函)

(七)商借教師兼任主任職務因係實際執行職務者,得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惟渠等人員仍不得參與商借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選(推)舉過程。(教育部96.2.13台人(二)字第0960013977號函及本府教育局96.5.9北府教學字第0960307454號函)

(八)考核會因當然委員職務異動(例如:教務主任由男性主任換成女性主任),致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足委員總數1/3時,為利會議順利運作並符法制,宜經校務會議同意增加考核委員人數,並辦理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08.13北教人字第0980672580號)

(九)有關考核會主席得否參與討論及表決,依會議規範第18、19點規定略以,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討論及表決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另依同規範第45點規定略以,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按,不可於同一時間對A教師進行4條1款及4條2款之表決)

(十)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二、考核會審核之重點,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象部分,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否良好等方面詳實審議,對於考列4條1、2款者,務須符合考核辦法第4條第1、2項所列各目者始得為之:

(一)教師請公傷假1學年如合於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惟以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應列4條3款。如請公傷假未滿1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教育部71.08.10臺(71)人字第27397號函及82.06.03臺(82)人字第35817號函)

(二)有關教師事、病假併計日數,應不包括因捐贈器官、骨髓之給假,爰教師請器官捐贈假未滿1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教育部93年7月28日 台人(二)字第0930098745號書函)。

(三)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

(四)教師於學年度內遭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1.「另予成績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惟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非屬上開規定之列舉事項,是以教師於學年度內遭停聘、解聘、不續聘者,如其於學年度內已連續任職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其當年度自無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教育部88.12.04台(88)人(二)字第88145216號函)

2.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當學年度7月2日 以後核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雖任職屆滿1學年,因已循教師法規定程序辦理,無須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教育部88.12.04台(88)人(二)字第88145216號函)

3.教師嗣經申訴撤銷原處分,並經原學校予以復聘,自可辦理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教育部89.07.26台(89)人(二)字第89090009號函)。

三、有關考核辦法適用對象,按該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一)所謂「滿1學年」應以月計,凡8月份到校至翌年7月仍在職者,均視為「滿1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教師於9月初(開學前)到職,經核定8月份起薪,至次年7月仍在職者,視為任職屆滿1學年,准予辦理成績考核(教育部76.07.13臺(76)人(二)字第31578號函)。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1.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2.教師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故經部隊驗退,於驗退離營之日起20日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報到者,其服役期間得予併計考核年資。

3.現仍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之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4.第1、3項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役年資既已辦理成績考核,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四、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考核清冊之排序:請循往例依【本俸+現支俸額+身分證字號】順序進行排序,惟相關清冊務必自WebHR系統產製,若非由系統產製者,將一律予以退件。

(二)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列確實填寫,「現職」欄應填寫法定兼職名稱,如教師兼教務主任。

(三)「最高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碩士」、「大學」、「五專」、「三專」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500,得逕行填寫為「研究所四十學分結業」,並請勿逕自改成「研究所40學分結業」

(四)教師考核清冊檢附正本1份,副本2份;裝訂時,依序為公文、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清冊、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清冊,最後為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每一清冊應加封面。正、副本清冊內頁請加蓋騎縫章,正本封面加蓋學校印信,副本封面則不須加蓋。

五、對擬考列4條3款者(含法定原因或非法定原因),依據考核辦法第20條規定於初核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考核會之開會通知單請務必備註【若未出席或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等文字,同時檢附不出席之陳述意見書,請其簽章後送回,以完備其法制程序,並應將其出席情形載明於會議紀錄中。

六、有關成績考核初、復審及收件作業,其收件時間、方式及應附證件,請依所訂作業注意事項及復審日程表辦理。

七、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經本府核定後繕造成績考核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教示文字,並請逕行更新WebHR系統之人事資料,再依規定方式傳輸異動資料。

八、有關教師申請提供閱覽影印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應由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就其內容本於權責審認之。惟該會議記錄如有可公開或可提供之部分者,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應僅就該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教育部95.06.16臺人(二)字第0950086492號函)

九、其他配合注意事項:

(一)99學年度考核清冊請與98學年度核定清冊相互進行編「序碼」,以利審查主任比對資料時,可快速找到所需資料,附件資料亦請配合編上序碼。

註.(1-3)、(2-1)…即在99學年度考核清冊上配合98學年度進行編碼,第1碼為98學年度頁數,第2碼為98學年度序號。

(二)考列第4條第2款、第4條第3款人員,應於清冊備考欄註明原因,並檢附考核會會議紀錄(需含有校長覆核之公文及出席委員之簽到名冊)。 

(三)99學年度考核清冊請先行摺好蝴蝶頁(一頁一頁摺)。

(四)為利審查現場可立即修正錯誤資料,請攜帶「學校校對章」及「學校騎縫章」。

(五)高中職軍訓教官部分,請於櫃檯化當日一併送件(公文請與教師部分分開函報)。

(六)各校函報教師成績考核的人數,應不含「不參加考核」之人數。

(七)考核清冊標準用語(請主任務必檢視清冊之校名及機關代碼是否已修正為新北市《

382*******》等相關文字)

1.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封面)

2.99學年度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封面)

3.99學年度教師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封面)

4.新北市立○○國民(高級)中學幼稚園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封面)→僅適用國中及高中需獨立分開造冊

※國小幼稚園教師,僅需在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之「現職」欄位繕打『附設幼稚園教師』、『附設幼稚園教師兼主任』即可,不需獨立分開造冊;國高中之幼稚園教師,則在幼稚園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之「現職」欄位中繕打『教師』、『教師兼園長』。

(八)教師於年度倘有懲處紀錄,請隨附行政懲處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