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基金設置辦法

張貼日期:Sep 17, 2010 7:21:43 AM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

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三屆第四次投訴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

第三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修正第四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

第二條

  投訴基金設立之目的為有效處理各類投訴案件,保障本會及會員權益。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每年由每位會員教師之常年會費中提撥10元,逐年提撥。

二、自由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縣市教師會轉呈所屬會員教師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二、因執行本會及縣市教師會章程規定之任務,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其他爭議案件所需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為有效達成本基金設置之目的,本會應設置投訴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其設置辦法及投訴案件處理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訂之。

第六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使用範圍。

二、經本會投訴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自然人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範圍,以進入各類各級法院訴訟者為限。

第七條

  前條動支金額,由本會投訴委員會視個案議決之。

前項金額,理事會亦得因實際財務狀況重新調整補助額度。

第八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款專戶儲存,非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不得挪支其他用途使用。

第九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清算,所有財產應解繳本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