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張貼日期:Nov 29, 2011 1:39:52 PM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11.23北教人字第1001692603號函

主旨:重申學校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涉及性侵害行為時,請確實遵照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避免教師以退休或辭職規避懲處責任,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0年11月16日院臺教字第1000107637號函轉監察院100年11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529號審核意見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先予敘明。

三、為避免涉案教師藉退休、資遣或辭職規避懲處責任,請學校於知悉後速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若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明知當事人已涉及刑責或重大行政責任而仍轉報其退休、資遣案者,一經查明均予議處,以杜蒙蔽,並飭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