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張貼日期:Sep 17, 2010 7:20:57 AM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

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四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九五○○一一九四一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八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依據

為有效處理本會會員投訴案件,保障會員權益,依據本會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投訴委員會任務

一、處理地方教師會轉介之會員投訴案件。

二、審查申請補助之投訴案件及特殊事項,並將結果報理事會核備。

三、執行通過補助審查案件及特殊事項之法律程序。

四、二年內接受私校委員會轉介之會員教師訴訟案件。

第三條        組成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設投訴委員九名,經理事會推舉通過後聘任。投訴委員任期同理事會,得連任。置主任委員乙名。由委員互選之。理事長得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主任委員為本會會務人員。

投訴委員應為本會會員教師或顧問,採無給職,但執行申訴案件時得支領誤餐費、交通費及代課鐘點費。

第四條         

投訴委員會得設置特約律師,由投訴委員會決議後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

第五條         

投訴委員會之總務會計事務工作由本會秘書處支援,委員執行任務支領之經費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