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張貼日期:Sep 17, 2010 7:20:57 AM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
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四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九五○○一一九四一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八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依據
為有效處理本會會員投訴案件,保障會員權益,依據本會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投訴委員會任務
一、處理地方教師會轉介之會員投訴案件。
二、審查申請補助之投訴案件及特殊事項,並將結果報理事會核備。
三、執行通過補助審查案件及特殊事項之法律程序。
四、二年內接受私校委員會轉介之會員教師訴訟案件。
第三條 組成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設投訴委員九名,經理事會推舉通過後聘任。投訴委員任期同理事會,得連任。置主任委員乙名。由委員互選之。理事長得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主任委員為本會會務人員。
投訴委員應為本會會員教師或顧問,採無給職,但執行申訴案件時得支領誤餐費、交通費及代課鐘點費。
第四條
投訴委員會得設置特約律師,由投訴委員會決議後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
第五條
投訴委員會之總務會計事務工作由本會秘書處支援,委員執行任務支領之經費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