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02, 2011 12:36:56 PM
每月薪資(固定薪資)
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一條如下,學校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薪資受領人,
均應向其服務機關之扣繳義務人(校長)填報免稅額申請表。
扣繳義務人(校長)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
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見附件salary_tax_10001)
非固定薪資(年終、考績)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校長)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請參閱以下辦法: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99年12月22日)
第一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
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
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
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第五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
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