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18, 2011 2:53:12 PM
親愛的夥伴:
新工會法,准許教師組織工會。相較於教師會,工會除了有「團結權」外,還賦予教師團體「協商權」、「爭議權」;在權利救濟方面,除了原有的「教師申訴」管道外,還多了一條「勞資爭議仲裁」的管道。
只要是受薪者,其實就是工人,工人的團體就是「工會」;若非受薪者而是自行執業者所組織的團體就是「公會」。 舉例而言,醫師若要自行執業,必須加入「公會」,但是教學醫院裏的醫師,除了必須加入「公會」外,還必須加入醫院內部的「醫事產業工會」以保障自己的權 利;另一個例子,在過去公銀行庫的員工其實是不願意組織工會的,因為有這樣一個觀念,就是「吹冷氣的應該不是工人吧!」但是,發現政府將官股賣給民間銀行 後,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損,工作條件受到嚴重影響時,立刻決定組織工會捍衛自己的權益。
在教育場域中,當我們發現主管機關或是資方代表枉雇教師權益時,而又不願意與我們溝通時,您是否有一種無力感呢!新工會法賦與教師的「協商權」要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必須與我們協商,資方若拒絕,可以進行裁罰;「爭議權」給予我們表達自己行為的正當性的法律基礎。工會協商的成果,對內對外都有法律的強制性, 同時配合了所謂「禁止搭便車條款」以保障工會內部成員。
如果在上學期會員大會時有關工會議題的報告還不夠詳盡,沒能讓教師會的所有夥伴,對工會有足夠的認識,歡迎您隨時來電(分機708或電0937032028),大家共同研討,謝謝!
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