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91025「臺北縣100年度精進教學計畫審查會議」會議回報單

張貼日期:Nov 04, 2010 1:16:53 AM

台北縣教師會代表出席會議情形報告表

 

 

 

附件一  吳俊傑主任審查建議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辦理精進教學要點(100年度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台國(二)字第0950166312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台國(二)字第0960183758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台國(二)字第0970216181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台國(二)字第0980184329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   月  日台國(二)字第            號令修正

(990813修正提送版本)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以精進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以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之相關計畫。

(二)建構整體性之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期建立教師專業支持系統,提升教師專業教學知能。

(三)發展適性、多元、創新之教學活動,以培養學生基本能力。

 

三、實施原則:

(一)資源統整原則:整合中央及縣市政府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營造推動精進課程發展及教師教學之有利環境。

(二)整體規劃原則:強化以中央教育政策為經,縣市及學校教育願景為緯之層級縱向專業實踐與橫向資源整合,拓展整體性之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

(三)對話機制原則:建立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及家長等對話之機制,共塑縣市教育發展之願景,以提升整體性精進教學計畫之可行性。

(四)人才培育原則:儲備縣市輔導團永續發展之所需人力,培育縣市與學校課程及教學輔導之專業人才,提供教師課程及教學之專業支持。

(五)多元創新原則:考量學校本位與地方資源及特性,發展教師創新教學能力,提供學生適性學習及開展學生多元智能,激發學生創造力。

 

四、實施內涵:由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組織系統,就補助項目透過分工且統整之方式,落實下列各項計畫內涵:

(一)強化推動機制:健全課程推動機制,落實課程領導理念。

(二)形塑社群文化:組織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教師研究風氣。

(三)深化專業內涵:精進在職進修品質,提升教學專業知能。

(四)創新適性教學:發展多元創新課程,落實學生適性學習。

(五)建構支持網絡:營造優質教學環境,活絡教學支持系統。

(六)建立檢核機制:定期檢討推動成效,落實評鑑回饋功能。

 

五、補助對象:縣市政府

 

六、補助範圍:分二個子計畫辦理:

(一)子計畫一:由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規劃辦理:

1.配合本部課程政策推動重點,依縣市發展方向與年度重點,規劃與辦理全縣(市)統籌性之校長、主任、組長、教師與家長等之理念倡導、專業實踐、評量改進、創新發展及整合評鑑等專業成長活動。

2.權衡縣市背景及需求,提供學校申請精進教學活動,包括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發展需求、適性與多元創意課程研發、教學與評量之改進等,並鼓勵教師以「精進教學」為主軸成立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

(二)子計畫二:由縣市輔導團規劃辦理,扮演縣市層級課程與教學專業經營團隊之角色,發揮規劃、推動、領導、輔導與研究之專業功能,包含辦理領域課程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如教材研發、教學示例、教學演示、評量改進等),及團務運作(如到校輔導、專業諮詢、資源整合、跨縣市聯盟活動、輔導員增能等),並補助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課及差旅、獎勵等經費。

 

七、組織分工:

(一)本部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辦理說明會及計畫撰寫工作坊,說明本要點之內涵與提供縣市精進教學計畫之交流與分享。

2.提供輔導諮詢委員名單供縣市聘請,並主動安排輔導諮詢委員至縣市及學校進行輔導訪視。

3.就縣市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縣市執行。

4.提供成效檢核指標供縣市辦理自評與檢核。

(二)縣市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成立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輔導團、教師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含本部輔導諮詢委員二位以上)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統整規劃全縣市之發展方向及重點。

2.擬訂計畫:依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擬訂總體計畫,並整合各項教育資源與資訊,強化縣市教育處(局)之課程與教學領導效能及機制,發展適切之行動方案及制定學校層級推動精進教學計畫之各項申請與審查配套措施,並妥善分配經費與資源。

3.辦理說明會:說明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重點、發展方向及學校申請配合事項。

4.辦理計畫自評:由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含本部輔導諮詢委員二位以上)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縣市及輔導團之子計畫自評作業。

5.督導與考核: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輔導團及各校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與分享;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應追蹤輔導。

(三)輔導團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召開會議:由輔導團團長召集課程督學、召集人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檢討現有輔導團組織運作,規劃全體輔導員共同增能或培訓課程,並配合全縣市之發展目標及重點,再依各輔導小組本身背景及需求規劃年度工作重點。

2.擬訂計畫:依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擬訂輔導團總體計畫,各類輔導小組再依此擬訂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人力編組、課程與教學之研究發展、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如教材研發、教學示例、教學演示、評量改進等),及團務運作(如到校輔導、專業諮詢、資源整合、跨縣市聯盟活動、輔導員增能等)之規劃與辦理;其中輔導員增能活動,每年至少應邀請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到團增能二次以上。

3.定期檢討:由輔導團團長召集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瞭解輔導團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分享。

(四)學校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申辦計畫:依縣市政府規劃之方案,申請學校本位及教師專業成長需求之精進教學計畫。

2.專業支持:鼓勵校內教師組織以「精進教學」為基礎之教師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並協助教師運用學習或研究所得,改善學生學習成效。……(五)

 

八、補助項目與額度:

(一)補助項目:

1.子計畫一:補助教育處(局)規劃辦理全縣市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等之專業成長活動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1)配合本部課程政策推動重點所規劃之成長活動經費不得少於本子計畫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四十。

(2)提供學校申請辦理教師專業成長之活動經費不得少於本子計畫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3)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本子計畫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五。

2.子計畫二:補助輔導團團務運作及代理代課經費:

(1)團務運作經費:輔導團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及團務運作經費,並包含差旅費及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費。

(2)代理代課費: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課經費。

3.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添購以購買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各縣市政府最近三年度之基準財政收入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各縣市政府財力之標準,分為三級不同補助基準,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加以計算,各項子計畫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如附件1,本部視年度整體經費核定情形調整之,如有調整應於前一年度九月函知縣市。

 

九、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

(一)代理代課費:用於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減課之用,其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詳如附件2;國小教師一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依規定聘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國中教師一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代理全時公假支援之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或輔導員之課務者,得以代理教師待遇聘任。

(二)教材教具:輔導團教材教具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印刷費:含專業成長各項活動與紙本、光碟等形式之出版品之印製與壓製經費,講義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五)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計畫提送: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完成總體計畫及各子計畫之擬訂與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所有計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含經費明細。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縣市政府辦理自評檢視計畫完整性。

2.第二階段:縣市政府推動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3.第三階段:縣市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備查,本部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案應專款專用,各項計畫經費不得挪用並分兩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之分之七十以上);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倘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屆期未辦理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過該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十者,補助款按比例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三)縣市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子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以下),其內容應包含前言、量化分析(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各學習領域輔導團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亦或者如輔導團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與電子檔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二、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部相關小組之訪視,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縣市政府並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未達預期者,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

(二)本部並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含各項計畫辦理情形,以及經費辦理核結時程與執行率。

(三)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縣市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四)縣市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三、其他規定:

(一)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如子計畫二之代理代課費),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授權本部及縣市政府利用。

(四)其餘重要文件(如原始憑證等),應存留備查。

附件三

 

教育部100年度課程與教學推動相關政策及計畫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