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舉採酌情裁量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16:19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國語日報

微罪不舉採酌情裁量

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文桂在外面玩了一天,全身髒兮兮的,由於怕媽媽責備,於是在鄰居王伯伯家門口,打開他家的水龍頭,把手臉洗乾淨。

不料,正逢王伯伯出門,看到文桂在用自家的水,不高興的說:「文桂,你怎麼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擅自用我家的水呢?這是小偷行為,你知道嗎?」

文桂回答他:「我只有用一點點水,花不了多少錢。王伯伯,您別太小氣,沒那麼嚴重啦!」

王伯伯生氣的說:「胡說!這不是錢的問題,是品格、道德的缺陷!就算只偷了一塊錢,也是小偷,小偷通常從小東西偷起,最後就變成大盜了,你知道嗎?難怪我家最近水費增加,原來是你在偷用!」

文桂聽了覺得冤枉,於是回嗆王伯伯:「用一點水而已,有必要這麼計較嗎?好啦,那您說怎麼辦,就怎麼辦好了!」

王伯伯見文桂不但沒有悔意,還大聲嚷嚷,一氣之下,竟然打電話報警,找里長調出附近監視器的影片,堅持要對文桂提出竊盜告訴。

請問:未經同意,文桂使用鄰居家的水,觸犯了竊盜罪文桂會坐牢嗎?    廖頌熙

依據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就法律而言,文桂的行為的確已構成竊盜罪。

不過,因為偷用了一點水,就得去坐牢,是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其實,法律已預想到這種「微罪」的情況,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有「微罪不舉」的規 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包括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 罪、恐嚇罪及贓物罪等,如果情節十分輕微,檢察官可以斟酌犯罪動機、目的、危險、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情形,有權直接不起訴結案,這等於被告不會受到任何處 罰。

也許,喜歡貪小便宜的人會認為:「太好了,以後乾脆偷一點小東西,鑽這個法律漏洞!」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一來這條文雖然給檢察 官裁量權,但為了避免外界誤認包庇罪犯,實際上很少使用。第二,如果是同一個人一犯再犯,縱然是微罪,檢察官還是可能起訴,並要求從重量刑。畢竟「微罪不 舉」只是在處理偶發的輕微犯罪,而不是為了給有心人鑽法律漏洞使用。

心靈維他命                ◎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對於貪小便宜的行為,你的觀感如何?你曾經因貪小便宜而吃虧嗎?

貪圖眼前的利益,不僅容易不自覺的侵犯他人,也欠缺同理別人感受的能力,使自己人品受損。貪小便宜雖然看似小事,但若期許受人敬重,就不該讓這類令人不恥的行為,成為自己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