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國中小校務會議相關規定

張貼日期:Mar 25, 2011 1:1:22 PM

台北縣國中小校務會議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北府教學字第0910002009號

主旨:為修正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之組織及相關規定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現行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為比例代表制,惟仍有許多教師代表強力主張應由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以增進教師對校務的關心與參與。

三、為兼顧各方之意見,並顧及原比例代表制之精神及尊重學校本位自主,茲對原有之實施方案作適度修正。

四、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自行決定,採用「甲案」:即沿用現行組織成員比例代表制;或「乙案」: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參與,如附件(請逕自臺北縣教育資源網下載http://www.tpc.edu.tw/教育行政/電子公文),二擇一辦理之。

五、校務會議係學校整體之經營,為落實校務會議,召開會議時間應溝通協調各代表之出席時間並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六、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函:

〈一〉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提案於開會前六日提出;並應於開會前三日提供會議資料予與會人員。

〈二〉前項應扣除例假日。

七、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

〈一〉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採甲案者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公告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二〉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三〉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

八、本修正辦法案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實施。

 

【甲案】校務會議組織成員比例代表制簡表

 

 

【乙案】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全體教職員工人數之二分之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