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張貼日期:Dec 16, 2011 2:33:9 PM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8 時 0 分

二、地點:國際文教中心

三、出席人員:應到106人,實到69人,請假 0人,缺席 37人。

四、列席人員:

五、主席:鄭建信               紀錄:謝宗翰      

六、報告事項:

開會之前先謝謝今日協助幫忙的宗翰、芝友、子維、美音、珮吟、思吟、順且、煜津、書玉,也謝謝校長的贊助,讓我們一天的開始就活力滿滿。

   

(一)本學期精進教學研習:議事規則議討。已順利辦理完成,感謝參與的老師,也相信當日與會的老師應該有頗豐富的收穫。手冊有10本左右,如果老師覺得有需要,歡迎向我索取。

(二)相關研習訊息預告,100年1月18日於重慶國小辦理法治及理財教育研習,會員老師得免費參加,除午餐免費外並可獲得智富理財月刊三期。當日活動上午為教育現場經常出現的法律問題分析,下午為理財講座並有歌手演唱及分享。相關訊息已經E-mail至所有會員的電子郵件信箱,請各位老師參考。

(三)選舉將屆,有關參與政治活動,我想分成兩個部份,依照教育基本法,學校內一定要保持宗教、行政之中。至於行政中立法內有載明校長及兼任行政教師適用之,亦即比照公務員,未兼任行政老師當然就不包含這個部份。

(四)依據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其中申請及審查要點略以「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

(五)另外,課務編配小組即將廢止,未來學校之課務編配之主要工作係針對編餘節數(編制為1.5+0.2)之編餘進行討論,議決的權力回到課發會。基本授課節數是指減授課後之節數。

(六)導師費明年確定3000元,自主式資源班確認為雙導師制,資源班的部份則會修正為沒有導師,特教科表示二週內會確定。

(七)轉達理事會協請各位老師於100學年度課稅後仍能儘量「原課原上」的方式兼課,以減少相關行政同仁的負擔。

(八)從近來一些新聞事件發生的個案可以發現,考核會及教評會之成員若不能秉於堅持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的狀況下,勇敢地做出應有的判斷,老師的工作表現及工作權很可能就會受到傷害。

(九)提醒各位老師:有關公傷假之注意事項: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公傷假之基本條件有如下數點,1.須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2.須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有因果關係)。3.須自辦公場所(或發生意外處所)直接送醫。4.須有醫囑必須休養或療治,而無法出勤上班。其中發生事故後未直接送醫,而返家休息或於事故發生後一段時間,始赴醫院療養,因此「因果關係」上難以認定,學校得不核准公傷假。但是認定與否其實是關鍵還是在校長。

(十)勞委會回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中已敘明,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對象為學校。

(十一)教師請育嬰假得不以學期為單位,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點應依受僱者之實際需求而定,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其意見在於使受僱者於此期間能全力且長期的照護、教育幼小子女,並顧及事業單位人力、工作之調度及便於僱用替代人力。惟如勞工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例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周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周」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十二) 如依老師提出之因辦理校外教學需要,夫妻又同時任教該校同學年,故產生因執行學校業務關係需同時外宿的狀況,必須依最新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法條為「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來向學校爭取夫妻一方請假在家照顧較為恰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全條條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十三)部長表示午餐指導是執行公務,所以教育局有義務全額補助相關經費,今年不足的部份,應請教育局尋求教育部支援編列相關經費。目前已有13個縣市編列預算,只有9個縣市還沒,若地方政府沒編,部長表示中央會解決。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之後,提醒各位老師應注意事項

     1.對象中一方為學生,主要目的是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

     2.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3.無時效限制。

     4.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均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

     5.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申訴事件時,得依上欄之規定(及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2分之1以上。),該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2分之1以上,必要時,部分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3分之1以上。

     6.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7.教師法第14條(98年11月25日修正):「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8.教育部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二、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9.關於性侵案件調查屬實者,性平會之調查報當已取代教評會解聘/不續聘教師之功能。

10.罰則二、學校非因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違反保密當事人及檢舉人之性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之義務時,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十五)本會統編26651288,歡迎各位老師可列入稅務規劃之考量。

(十六)退休議題75制改85制須有憂患意識。

(十七)新北市教師會會訊徵稿,新的一期將於期末前送交各位老師手中。

(十八)理事會擬提案校務會議「建請將學校各章則(辦法、規則、要點、原則、注意事項、實施計畫),以專頁方式公告於學校網站,以利師生、家長查詢。

七、選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教師代表3名:

  選舉結果:江怡瑩 24票 鄭建信 28票、葉順生16票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