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

張貼日期:Jan 18, 2011 12:33:24 PM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

一、依據:中小學教師評鑑係依據教師法第17條(暫訂)規定辦理。

二、辦理單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由中部辦公室辦理;國中小學教師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三、評鑑規準:依據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與「中小學教師專業表現指標」訂定教師評鑑規準(含層面、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附錄1)、評鑑工具(附錄2)與評鑑結果報告表(附錄3)。

四、評鑑對象:涵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實習教師、軍訓教官、技術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正式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組長、主任等。

五、評鑑人員需具備評鑑人員資格證書,方能執行評鑑任務,評鑑人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教學年資至少十年以上之校長、主任、教師。

(二)須曾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經驗至少五年。

(三)須通過教師評鑑評鑑人員甄選通過獲得評鑑人員證書。

六、評鑑人員任務:

(一)評鑑人員須評鑑學校內受評教師,提交並保密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及其相關資料;評鑑人員須依據評鑑結果研擬並執行學校(含教師個人)改進計畫。

(二)評鑑人員須依規定進行評鑑專業知能之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資格證書需三年一次辦理重新認證。

七、評鑑頻率:依據教師不同教學年資,訂定不同評鑑實施期程

(一)教師身分類別:擔任教學工作之教師第一年至第三年之教師為初任教師;擔任教學工作第四年至第十年之教師為經驗教師;擔任教學工作第十一年以上之教師為專家教師。

(二)初任教師每年評鑑一次;經驗教師每兩年評鑑一次;專家教師每四年評鑑一次。

(三)中斷教學年資計算方式:教師因故中斷教學年資(一年或一年以上)時,初任教師教學年資歸零起算;經驗教師因故中斷教學年資超過兩年時,年資歸零起算;前述專家教師倘因進修教育領域活動而中斷教學年資者不在此限。

八、評鑑方式:

(一)依據教師評鑑規準實施正式教學觀察至少一次。

(二)參與教師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至少18小時,並提出自我改進與改善學生學習成效之具體教學實證。

(三)照顧學生特殊事蹟。

(四)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輔導夥伴教師。

(五)擔任行政職務。

(六)配合執行行政任務。

(七)協助完成特殊教學活動

(八)計算敘獎。

(九)計算請假日數。

(十)其他。

九、評鑑期程:

(一)教學觀察須包含教學觀察前會議、教學觀察、教學觀察後回饋會談三項程序,並於評鑑年度的5月30日前完成教學觀察評鑑程序。

(二)教學觀察前會議須儘速於一週內進行教學觀察;教學觀察結束後需儘速於一週內進行教學觀察後回饋會談。

(三)教學觀察之評鑑內容須涵蓋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兩個層面。

(四)教學觀察除外之評鑑方式於帄日評核之。

十、評鑑結果:評鑑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兩種,評鑑結果「通過」之教師繼續擔任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之教師必須中止教師資格離開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