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難逃法律追究(98年4月17日)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44:19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國語日報,引用網址: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814

==共犯難逃法律追究(98年4月17日)==

故事《格林童話》柯本斯先生

文/謝嘉仁(雲林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

小公雞和小母雞駕著一部由四隻小老鼠拉的小車子,上面載著貓、鴨子、雞蛋、大頭針、縫衣針及磨石,一起到柯本斯先生的家。

柯本斯先生回家後,先被貓咪撒了一臉的爐灰,之後被鴨子潑了水,接著雞蛋在他的臉上破掉,流出來的蛋汁黏住他的眼睛,使他沒看到椅子上有大頭針,一屁股 坐了下去。柯本斯先生痛得跳了起來,彈到床上,又被枕頭上的縫衣針刺到。他慌慌張張的衝出門外,這時,門上的磨石落了下來,把柯本斯先生給砸死了。

 

看童話學法律

謝嘉仁

啟示

從少年司法實務中,可以體認一個事實:一個青少年從事犯罪行為,產生的危害大都在可以預期、理解的範疇。但是,如果是一群青少年一起做壞事,通常只要有人脫軌演出,其他人也會受現場氣氛影響,失去理智、盲目跟進,最後往往造成令人瞠目結舌的結果。

其實,青少年在追求獨立時,相當需要同儕的認同與支持。這時期他們的朋友,就像一面鏡子一般,反射出他本人的真實原貌,「物以類聚」剛好可以傳神的呈現青少年選擇朋友的特徵;而「被朋友帶壞」,通常只是推卸責任的說詞。

青少年應多讓父母接觸自己的朋友,請家人協助了解朋友,結交益友。藉由交友情形,父母也可以了解孩子,不過,不可用品頭論足的態度來批評子女的朋友,儘量接納,或以引導思考的方式來提供建議,否則容易讓青少年築起心牆,陷入渾然不知的險境。

法眼觀點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所以,只要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參與犯罪之人,都要對犯罪結果負責。例如故事中的縫衣針,雖然只是刺了柯本斯一下,卻導致他衝出去被磨石砸死,因此縫衣針仍要對柯本斯的死亡負責。

在實際案例中,青少年集體凌虐人致死,十分殘忍。而參與其中的青少年,不管下手的手段是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因(例如被害人的死因是顱內出血,而某甲僅毆打被害人背部),都會被追究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的刑責。

現在由於通訊方便,加上青少年盲從、愛鬧的特質,有時候會為了小事用手機、即時通吆喝一堆人滋事;誇張的是,這一夥人或許還有人互不相識,竟盲目起鬨一 起違法犯紀。這類犯罪,有人雖然只在一旁叫囂助勢,未親自下手,但只要造成有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根據刑法第二八三條規定,助長聲勢的人,仍應被追究刑 責。提醒青少年不要輕忽,以身涉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