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100年3月18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6月10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6月8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176號(樹林國小)。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 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 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5. 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 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7. 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8. 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與協調。
9. 推動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1. 維設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特別會員及贊助會員。
1. 一般會員:樹林國小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2. 特別會員:樹林國小編制內非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但不得擔任教師會法定各項委員會代表。
3. 贊助會員:凡非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得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拒繳會費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因調動、退休、離職、資遣,或受本校停聘、解聘、不續聘者而喪失本校合格教師資格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除入會費外,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理事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理事總額之二分之一,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未兼任行政之理事擔任之。理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4. 議決監事之職務。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置總幹事1人,會計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如總幹事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組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3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壹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壹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免收入會費。
2. 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佰元整。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其孳息。
5.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餘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