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93年修定頒布)

張貼日期:Jul 16, 2010 7:28:29 AM

93.06.01.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號函修定頒布

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

一、 為符應九年一貫課程精神與設計,合理編配教學課程,發揮教師專業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達成學校教育目標,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臺北縣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四、十及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定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 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人數為五至十七人,由教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籌組課務編配小組,小組成員應含括兼任行政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 表,其人數配置為: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人數應相同,家長代表至少一人(含一人)以上,除家長代表外,應兼顧各學年及領域代表之平衡性;教務(導) 主任應為兼任行政教師當然代表,並為會議主席。

四、課務編配小組係屬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一) 依據「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合理審議全校教師任課節數。其中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級任教師與科任教師授課時數應採相同平均標準,如仍有編餘節數則交課務編配小組商議可減課對象與可減課節數之多寡。

(二)處理課務編配結果之疑義,由教務(導)處負責溝通說明。

(三)會議結果應送交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課務編配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自每年五月起至隔年四月止,人員產生與更迭方式,由各校自訂。

六、 課務編配小組會議應在不影響課務時間內召開;若有緊急事務必須召開臨時會議,得經校長核可後以公假登記,並由教務處課務排代。

七、會議應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決議時以出席人數表決,並採「相對多數決」。

八、基於任務需要,編配小組會議中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諮詢。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補充說明:

一、 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各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安排;倘有編餘節數,全 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 除依相關規定外,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定,必要時得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惟總授課時數 不得低於兩節。

三、本授課時數係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設計。

四、 為考量各校特性、需求不同,除本案外建議各校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由課務編配小組依本表分別計算主任、組長授課總時數後,分別調整主任、組長之授課時數,並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精神,彈性安排上課時數,但授課時數仍不 得低於兩節。

五、 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依級任教師授課標準酌減二至四節。

六、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授課節數,在36 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在37~48班為8節;49~59 班為6節;60~99班為4~5節;100班以上為4 節。

七、 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中旬前,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及本授課節數表,擬訂各校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教務處應於開學後半個月內將全校教師之個人授課節數、 全校授課節數統計表、編餘節數分配總表,公告於各校網頁。

八、本表之級任教師授課時數不含導師時間。

九、本表所指學校規模不含普通班級外之其他特殊性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