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評教部教師評鑑與教師工會問卷調查

張貼日期:Oct 22, 2011 12:15:58 AM

台灣立報 2011-10-18 22:25 作者:羅德水

■羅德水

教育部目前正委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進行「98學年度碩士畢業生畢業後一年問卷調查」https://ques.cher.ntnu.edu.tw/ques/postmaster/,教育部與師大教育評鑑中心在聯名發出的問卷調查說明中指出,調查之目的在於瞭解畢業生的看法與意見,以提供「國家高等教育改進之參考」,我們以為,蒐集畢業生對高等教育的看法固然重要,但以什麼樣的問卷內容蒐集意見顯然更為重要。

該問卷調查共有10道題目,1至4題關於教師評鑑與教師分級,5至10題關於教師工會與教師身分,每一個題目分別有「非常不同意」「不同意」「同意」「非常同意」4個選項,然而,問卷題目之敘述方式雖然簡單,所問的教師評鑑與教師工會卻俱為高度複雜的議題,兼以問卷調查之題目涵蓋層級並不侷限於高等教育,實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為提供多元資訊予填答人參考,茲針對10道問卷題目進行說明分析如下:

(1)全面推動教師評鑑制度,作為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參考

官方、問卷設計者、填答人在回答本題之前,必須先釐清幾個問題:何謂教師評鑑制度?要推動什麼形式的教師評鑑?教師評鑑的規準與進行方式如何?何謂不適任教師?所稱教師評鑑能否「淘汰」不適任教師?或者,適得其反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

(2)全面推動教師評鑑制度,提升教師專業發展

教師評鑑是否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發展,端視推動的是什麼評鑑制度?簡言之,若實施的是形式主義的、紙上作業式的、遠離教學現場的、為評鑑而評鑑的所謂教師評鑑,不但不能提昇教師專業於萬一,反而因此箝制了教師的專業自主。

(3)全面推動教師評鑑制度,作為教師薪資福利調整參考

按題意,顯然為探尋受訪者對教師評鑑與教師薪資掛鉤的意向,問題是,若推動的是形式主義的、紙上作業式的、遠離教學現場的、為評鑑而評鑑的所謂教師評鑑,卻又要拿來「作為教師薪資福利調整參考」,屆時只怕產生更多爭端。

(4)推動教師分級制,考慮學歷及年資以外的計薪方式

所謂教師分級制,大專以上學校教師方面經法制化,中小學教師如果要推動分級制,並「考慮學歷及年資以外的計薪方式」,一樣必須先釐清推動的是什麼樣的教師分級制度?又要以何種規準進行教師分級?所謂「學歷及年資以外的計薪方式」之具體指涉為何?否則又是另一場災難。

(5)教師組工會

工會三法確實已經解除對教師工會的禁令,並自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惟究其實,除允許教師組織工會外,無論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均對學校教師作出層層管制,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上探詢教師組工會議題,直教人有今夕何夕之慨,教育部如果準備對這樣已然重重限制的教師工會再加限縮,不如再修正工會法重行禁止教師工會來得省事。

(6)規定所有教師都加入教師工會

無論是以往的三級教師會、或現階段的教師工會,均採自由入會方式,尤有甚者,為封殺教師工會會務假,新工會法甚至明訂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與其以此完全脫離教師工會組織現實之問題設計混淆視聽,莫如正視教師工會的法制困境並著手修正。

(7)教師具罷教罷課權

誠如前述,學校教師在工會三法中遭受之差別待遇早已逾越必要程度,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禁止罷工之勞工,僅有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相當程度來說,輿論之所以對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有所疑慮,始作俑者正是教育部的態度與相關發言,相較於其他被不當限制的勞動基本權,「罷工權」之解禁尤其需要耐心與社會對話,教育部要真有心保障教師勞動基本權,當務之急

首應即刻停止對勞動與受僱者不友善的態度。

(8)教師工時應明確訂定,不應採責任制

本題此前已做過討論,吾人樂見教育部釐清工時制與責任制爭議,問題在於,按教育部歷次發言脈絡,其所主張者顯然是「上班工時制、下班責任制」,再次重申,教育部應針對教師工時制所衍生之問題與配套措施做好規劃,本案方有繼續討論的基礎。

(9)教師寒暑假無課務或行政工作,不應給予薪資

「人人享有帶薪休假」的基本權利,明載於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官員此前大談「No work, No pay」之謬論,早已被各界提出指正,詎料,在教師已成立工會、馬政府通過之兩公約暨其施行法將於今年12月10日全面實施的此刻,教育部、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竟然再次以此徵詢意見,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再一次在教育部身上得到印證。

▲雖然教師工會的禁令已解除,但種種限制也使得工會無法完整發揮職權。從教育部目前正進行的「98學年度碩士畢業生畢業後一年問卷調查」中,發現許多預設動機,在在反應主管機關對教師工會的態度。圖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1年7月11日在台北舉辦成立大會,總統馬英九到場祝賀,致詞時表示教育是良心事業,教師權益應受法律保障,才有動力把良心事業做到最好。(圖/中央社)

(10)教師工作應視同公務人員工作,是為國家社會辦理教育工作

就法制面而言,教師具有多重身分,從廣義公務人員至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皆有其法理依據,端視所稱教師作何連結而定。依此題意,實有教師組工會成為勞工後,只在意教師自身權益、或將影響學生受教權之影射,殊不道德,再次強調,教師工會與家長、學生擁有一致的利益,不容官方分化抹黑。

此外,本題實則牽涉教育權的概念與競合問題,相較於國家教育權,學生或人民作為教育權主體業已明訂於教育基本法,一言以蔽之,教師與教師工會均應致力為人民辦教育,而非為國家與統治者的需求辦教育。

綜上,本份問卷表面上看是中性陳述,實則充滿不當連結與預設動機,除充分反映教育部的新自由主義教育思維、敵視教師工會的態度外,實無新意,當做例行業務倒也罷了,要以此問卷所蒐集之意見作為「國家高等教育改進之參考」,還真讓人不寒而慄。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