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學生權益是教師組織不變的責任

張貼日期:Nov 07, 2010 1:36:46 AM

咄咄集:維護學生權益是教師組織不變的責任

2010-11-03 21:41 作者:羅德水

■羅德水

有關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問題,在監察院於今年6月23日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之後,教育部於日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獲致以下共識:

其一,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經檢討,建請各縣市政府刪除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蒸飯費、齲齒防治費 等6項,並自101學年度開始實施。其二,教育部將研議修訂《國民教育法》,並於《國教法施行細則》中,對國民中小學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定義予以原 則性規範,以明確國民中小學之收費事項,俾使縣市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符合法制。

毫無疑問,監察院的糾正是本案得以在短時間內獲得主管機關正面回應的關鍵,其實,早在98年2月20日,全國教師會業已針對本案召開過「義務教育 不應巧立名目收費: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應檢討、廢止」記者會,當時全教會提出之觀點與主張,與監察院糾正案文內容以及教育部前揭共識並無二致,惟就時間點而 言,監察院與教育部的動作整整比教師組織晚了一年半。

本案之所以有意義,主要在於以下幾個面向:

一、政府部門需要監督:義務教育免納學費明訂於我國憲法,各縣市政府長期以來卻以各種名目之雜費向學生家長收費,對此違憲怪象,行政院與教育部竟 長期漠視,直至全教會召開記者會與監察院提出糾正後,主管機關才配合修正,再次證明,各級政府部門需要來自民意機構與各非政府組織的強力監督。

二、教師組織的多重任務:作為一個教師團體,教師會本來就賦有多重任務,官方及其附庸團體最常見的說法就是,教師組織只關心教師權益,忽略甚至侵害學生受教權益,先不論教師組織對維護學生適性教育的用心,國中小學雜費一例,可見教師組織對學生與家長權益的重視。

三、專業NGO有能力影響公共政策走向:部分教育團體近來鼓吹一個觀念,教師會不應該有會務假,其會務幹部均應歸建學校並正常授課。本案則再次印證NGO對社會的正面意義,作為一個專業的非政府組織,教師會有能力藉由其團體影響力,促使政府提出相對進步的公共政策。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維護學生權益是教師組織不變的責任,無論是目前的教師會,或是未來的教師工會,均應以具體行動將學生權益置於組織運作首位,這也才是我們組織教師工會的初衷。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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