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猥褻畫面 當心觸法(99年3月16日)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40:10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國語日報,引用網址: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909

==散布猥褻畫面 當心觸法(99年3月16日)==

●三月法律主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法

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益仁的生日近了,同學們起鬨到KTV為他慶生。

到了KTV後,剛開始大家只是搶著唱歌,後來喝了一些酒,情緒愈來愈亢奮,就熱舞起來了。

大家拱壽星跳舞,但益仁說:「不行啦!我不大會跳舞!」

小莉說:「跳得不好沒關係,你就邊跳邊脫衣服,炒熱氣氛就好了!」

小花附議:「沒錯,今天的壽星一定要表演,秀一段特別的給大家看!」

佳鴻說:「好瘘!我們也一起陪益仁跳!」

益瑋提議:「我帶了V8,讓我充當攝影師,為大家留下精采片段吧!」

在熱烈的氣氛下,眾人紛紛寬衣解帶。益瑋拍攝後,把檔案PO上網,和其他同學分享。

沒想到,警察上網看到了這一段不堪入目的畫面,於是警方循線將益瑋移送法辦。

 

請問:拍攝影片的益瑋,為什麼犯法?

廖頌熙

很多人喜歡到KTV慶生或歡度節日,因為邊吃東西邊唱歌,氣氛容易熱絡起來。不過,「青春不留白」的想法在酒精催化下,有些青少年可能會玩過頭,甚至拍下猥褻畫面,這時候就要小心了。

首先,如果被拍攝的對象,是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 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拍攝者已觸犯了法律規定。

其次,若被拍攝的對象已滿十八歲,而拍攝者將檔案放在網路上散布,則另外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 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的益瑋也許會辯稱:「我們只是拍好玩的,怎麼會犯罪?」由於這類猥褻照片、影片一旦外流,對青少年身心影響重大,因此,益瑋的行為仍然觸法。

那麼,寬衣解帶、大跳熱舞的益仁等人,是否犯了公然猥褻罪?一般來說,由於他們的行為並非在公開場合進行,所以不至於犯法。

朋友相聚留下照片、影片紀念無可厚非,只是最好別拍攝猥褻畫面,以免造成觸法遺憾。

心靈維他命

◎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你和朋友玩到忘我的境界時,會一起做什麼呢?

求學階段,能和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度青春時光,是美好的事。不過,眾人沉浸在玩樂氣氛中,有時會忽略現實所該注意的層面。所以,如何在激動情緒下保持理性、有所節制,也是青少年必須學習的重要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