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的小革命:立院攻防 教師評鑑、組工會成焦點

張貼日期:Oct 25, 2010 5:37:40 AM

2010-10-19 22:38 信息來源:全國校長協會 作者:張國驥

 ■張國驥

 

工會法通過、老師也成為「勞工」以後,老師還有長達3個月的寒暑假嗎?萬一老師教學留一手,開辦補習班、安親班,無法可管嗎?教師評鑑該上路吧?立法院9月底開議,其中《教師法》修正案列入優先法案,因應明年教師即將依法組織工會而備受關注,也將成為教師會、以及家長各界人士在立法院遊說「仙拚仙」的焦點。

 

立法院於今年6月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條文第4條),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範。我國《教師法》中原具有準教師工會的教師組織相關條文,與工會法的工會組織條文,將立即發生兩法競合適用的法令危機。

 

與工會法牴觸 應先修正

首先,修正《教師法》要先修正與《工會法》有扞格之處,教師組織相關規定應先進行修法。根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也就是教師會組織採三級制度(全國、縣市、學校)。

 

但根據今年修法通過的「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雖能籌組工會,但只能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能組織「企業工會」,也就是不能組織單一學校的工會,必須跨校、跨區或是跨直轄市、縣(市)成立工會。

 

教師未來在學校不能組織工會,學校教師會將何去何從呢?最可能的作法是變相成為縣市工會的分會。

 

觀察日本、美國等教師工會的長年經驗,為了磋商教師薪資待遇,教師工會作風較為激進,會採取激烈的罷課手段。反觀台灣,工會法通過後,教師也可組織產業工會,不得罷課。

 

然而禁止罷課,並不等於禁止行使爭議權,教師工會可行使爭議權,包括各式各樣的「怠工」,例如不代課、不支持課外活動、集體休假;不離開工作崗位,現場抗議等。

 

一旦縣市工會分會在學校內形成,工會將可集結力量抵抗學校的行政措施,包括交通崗站崗、到校時間、導師是否隨班指導營養午餐等工作內容,造成校園行政的困擾,當然也大大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避免教師會成為縣市工會分會

因此,我們建議修正教師法第26條,新增「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條文,以避免未來教師會轉型為縣市工會的分會。

 

部分教師會擔心工會法規定不可強制入會,加上學校不能籌組工會,未來教師工會在運作、會費收入上,可能產生問題。

 

因此,部分教師會已經著手研究,要在法令的灰色地帶中,將學校教師會轉型為縣市工會分會,採用繳一次會費,可以加入國中或國小這類的學制工會,還可參加地區性的產業工會。未來一方面可處理自己教師的問題,也能以地域性的產業工會與政治人物合作,壯大教師工會的力量。

 

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是企業單位,學校工會與學校本質不相符,因此,工會法修正時,便規定不能在校園設置教師工會,教師法也應該配合修法,並在其中明定將學校教師會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讓校園回歸專業。

 

引人爭議的部分,還包括成為勞工的教師將適用勞動三法,卻同時擁有《教師法》的優渥保障和福利,如不盡速修法,處理不適任教師等問題,將陷入很大的困難。

 

除了要修法讓學校教師會轉型為專業組織外,教師得籌組工會後,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處理、教師聘約與聘約準則等協議、監督與爭議處理、教師申訴的規範都適用工會法。

 

因此,也應該要刪除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申訴、訴訟的相關規定,讓教師統一適用工會法,不再有擇法適用的問題。屆時,教師權益保障,可循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等管道進行。

 

重新修正教師代表比例

另外,目前校園內的校務會議、教師聘用、教評會的教師代表制度,在工會法通過後,都必須重新界定,釐清教師在校園內的勞動身分與權力關係。

 

目前教師法第11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未來教師組織工會後,教師成為勞工,學校就是資方代表,若根據目前規定,教師必須占校教評會總額一半以上,未來若仍是如此,變成教師聘教師、教師擁有人事聘任權,造成由「勞工聘任勞工」,而資方屈居弱勢的荒謬現象。

 

因此,應該修正教師法第11條,增列「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並刪除「未兼董事或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的規定,讓教師聘任更公平。

 

教師評鑑入法 提昇專業

另外,我們要求將教師評鑑入法,今年召開的第8次全國教育會議,教師評鑑、12年國教,是全民有共識的兩項重要議題。

 

但教育部顯然擔心得罪廣大教師,只表示「修法通過之日,就是教師評鑑上路之時」,現在,教師法即將修法,我們要求在教師法第2條中,將教師評鑑納入。

 

企業勞工必須為其績效表現接受考核,但教師卻只要在不違反教師法第14條的前提下,就能不接受考核,成為萬年教師,雖有教評會討論其聘期,事實上都成為形式的審查,結果造成教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

 

教師評鑑是全民的共識,唯有進行教師評鑑,才能提昇教師專業教學,並淘汰不適任教師,配合考績、教師分級,能讓教師更具有熱忱,不再因為教師吃大鍋飯,教學沒有進步。

 

既然教育部表示要等待修法,我們呼籲教育部,本會期除了將教師法列為優先法案外,應該要有決心,將教師評鑑入法,讓教育品質更好,教師素質更高。

 

(台北縣福營國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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