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樹林市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張貼日期:Feb 20, 2011 1:10:23 AM

臺北縣樹林市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 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午 12 時 30 分

二、地點:教師會辦公室

三、出席人員:

理事:王芝友、鄭建信、丁世芳、葉順生、黃裕隆、王勤雅、江怡瑩、林烈群

四、缺席人員:

理事:(無)

五、請假人員:

理事:林煜津、張義育、洪美瑾

六、主席:鄭建信 紀錄:鄭建信 (載明姓名)

七、報告事項:

(一)市府於100 年1 月20 日函准本會換發備案證書並啟用新圖記。本會已於100

年1 月26 日至國稅局申請扣繳編號,並於100 年1 月27 日至玉山銀行樹

林分行變更帳戶名稱。未來俟本會章程修正通過後,將發文市府核備,並

檢附新章程及統編至國稅局申請免扣繳稅款。

(二)有關於本會於本務會議所提之「課務編配小組應擬定課務編配原則送交校

務會通過,並於次年度職務分派前完成」,完全依「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紀

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規定: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

本案之相關之相關規定,並擬定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惜全案在議決之情形,主席逕為裁示:「此提案行文教育局,違反母法的部

份不能表決」。

(三)教師工會:

1.入會—*填表˙繳交會費:繳一份會費,同時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

2.鼓勵措施—*5/1日成立前加入教師工會優惠多多,2年優惠辦法到期回

歸章程收費標準。

3.期程—*連署發起→開始籌備→公開召募會員→基層教師填表、收費→

5/1成立大會→5/2報請登記證書。

(四)會員大會開會日期:暫訂3 月中旬

簡單加入

一次收費

二個會員身分

學校教師會協助

2

(五)年度預算原編列交通費配合「自強活動」經費補助辦理本會年度旅遊活動,

因預算迄今未核撥至各校且可能有所調整,因此交通費之補助取消。本年

度旅遊活動敦請黃裕隆老師協助規劃。

八、討論提案:

(一)案由:擬提案會員大會變更本會章程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縣樹林鎮

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改為「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樹

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說明:

1.依據新北市政府99 年12 月2 日北府社團字第09911136581 號函。

2.依據新北市政府100 年1 月20 日北府社團字第1000061628 號函。

決議:通過

(二)案由:擬提案會員大會變更本會章程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縣樹林鎮

育英街176 號(樹林國小)」改為「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

176 號(樹林國小)」。

說明:

1.依據新北市政府99 年12 月2 日北府社團字第09911136581 號函。

2.依據新北市政府100 年1 月20 日北府社團字第1000061628 號函

決議:通過

九、臨時動議:

(一)案由︰擬提案校務會議【修正本校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第三點第二項「成員

任期:當年8 月1 日至隔年7 月31 日止,如有變動,可在推選遞補」,

改為「成員任期:當年5 月1 日至隔年4 月30 日止,人員如有變動,

可推選遞補」】

說明︰依據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課務編配小組成員

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五月起至隔年四月止,人員產生與更迭方

式,由各校自訂。」

決議:通過

3

(二)案由︰擬提案校務會議「修正本校務務修正本校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第四

點」,修正條文如說明二。

說明︰

一、本校課務編配小組設置暨運作要點第四點如下(原條文):

課務編配小組係屬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合理審議全校教師任

課節數。其中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級任教師與科任教師授課時數應

採相同平均標準,如仍有編餘節數則交課務編配小組商議可減課對

象與可減課節數之多寡」

(二)處理課務編配結果之疑義,由教務(導)處負責溝通說明。

二、本校課務編配小組設置暨運作要點第四點如下(修正後條文):

(一) 擬訂課務編配原則之『編餘節數減課順序』,送交校務會議通過。

(二)依據『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合理審議全校教師任

課節數。其中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級任教師與科任教師授課時數應

採相同平均標準,如仍有編餘節數則依課務編配原則之『編餘節數

減課順序』減課」。

(三)處理課務編配結果之疑義,由教務(導)處負責溝通說明。

三、依據法源:

(一)依據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授課

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

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二)依據「本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規

定: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定課

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通過

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