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張貼日期:Mar 22, 2012 8:9:2 AM

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