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摸學弟弟弟 學長被判一年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24:19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網,引用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apr/28/today-so10.htm

強摸學弟弟弟 學長被判一年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某大學一名疑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學生,利用「學長」的身分,多次對學弟進行性騷擾,甚至以暴力脅迫下手猥褻,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審結此案,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判處該「學長」一年有期徒刑。

此案的加害者與受害者,同是花蓮某大學同科系學生,加害男學生是學長,他涉嫌從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起,連續在宿舍內,以強暴手段,對被害男同學進行猥褻。

根據判決書記錄的加害時間及情節,在不到三個月間共發生四次,第一次在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學弟前往學長宿舍房間借用印表機,學長突然將學弟壓在床上,並以手伸入學弟長褲內,隔著內褲撫摸學弟的生殖器,學弟推開學長後逃離。

第二次是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初,學長以聊天為由到學弟宿舍內,學弟欲離去,卻被學長阻擋,且被學長壓在床上,短褲且被褪去一半,幸好當時門外走廊有腳步聲,學長才作罷。

接下來的兩次強行猥褻,發生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下旬及九十年一月初,學長除了掀開學弟衣物,又強行撫摸生殖器、捏其乳頭,還曾詢問學弟:是否喜歡這樣?

全案經被害男學生委請律師提出告訴後,加害男學生強調他與被害男學生都是同性戀者,雙方並允諾往後可以互摸生殖器,他並認為,被害男學生是在與他的感情交惡之後,才對他報復。

儘管加害男學生的辯護人稱,被告總在感受到被害人不願意或拒絕時,就終止所謂的親密行為,包括觸摸生殖器,但法官認為,生殖器是人體中最隱私的一部份,非 經本人同意,他人必須尊重,不得任意碰觸,更無權將此類比為被害人「喜歡的東西」,自行決定是否加以碰觸,因此認定加害男學生多次、連續的猥褻行為有罪。

由於加害人在司法程序中,不斷將責任歸咎被害男學生,法官認為他犯法後沒有悔意,因此在審理終結後,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發生學長猥褻學弟的某大學輔導中心昨天表示,這起案件發生在四年前,兩名加害、被害當事人均已畢業或轉學,學校不能透露當時的輔 導內容,現階段對於管理同性戀學生的態度趨向開放,給予尊重、包容,但會重視相處的過程,如果沒有相處上的衝突,校方不會介入處理。

這所大學的輔導中心主任表示,當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態度逐漸開放之後,校方目前對校內是否有同性戀傾向學生,並不會刻意避諱,而輔導同性戀學生在校的人際交 往,也採尊重的態度,如果兩方面能在理性、平和的範圍內相處,校方絕不會刻意介入,除非發生了糾紛。

這名主任也指出,事件雖然在去年提出告訴、今年判決,然而兩名當事人都已經畢業或轉校,當年加害的男學生,甚至曾一度不滿校方對於這項事件的處理,興起提 訴訟告老師的念頭,這一段事件已成過往,校方也從中獲取了輔導經驗,希望整個事件能逐漸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