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申評會重要評議案件分析如下

張貼日期:Oct 29, 2015 1:47:57 AM

※近期省申評會重要評議案件分析如下:

 一、因教師不服年終成績考核 4 條 1 項 2 款案 說明及分析: (一)本案因再申訴人(教師),於教師晨會上「不當發言」而受學校考核 4 條 1 項 2 款。 (二)省申評會委員多數見解認為,教師晨會時,教師依法得提出興革意見,並非有批評而 造成校園紛擾,即可歸責於提出意見之教師。然本案因「言論過當」,且散布無根據之內容造 成紛擾,故委員會決定教師「再申訴駁回」。

 二、因教師不服申請公傷假被否准案 說明及分析: (一)按目前法令及函釋之相關規定,申請公傷假之條件大致為:1、因執行職務(含上下班 途中);2、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3、現有傷病與意外或猝發之傷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4、 必須休養或療治,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本案雖係教師於上課時受傷,然其所提出之傷病過多(甚至有慢性病),顯然與受傷無因 果關係,故委員會決定教師「再申訴駁回」。 

三、因教師不服曠職 1 小時案 說明及分析: (一)本案再申訴教師請公假列席縣申評會(係申訴人),但該會因出席委員不足而流會,學校 (原措施學校)代表回校後未見再申訴銷假返校,而核予曠職 1 小時。 (二)本案於省申評會評議時曾激烈辯論,本會代表極力主張,情勢變更(流會)非可歸責再申 訴人(教師),應許其變更假別(改為事假等)而非予以曠職,但委員會大多採嚴格認定,認為公 假事實消失,教師即應銷假上班,或告知學校以變更假別,再申訴人卻無作為,故委員會決 定教師「再申訴駁回」。 建議: 通常教師公假參加會議或帶隊比賽,實務上甚少聽聞會議或賽程結束後(尚餘 1 小時才下班) 須「銷假上班」或告知學校更改假別者,但本案教師與學校正處申訴之對立角色,故被學校 「嚴格檢視」,可惜省申評會最後仍作最不利之解釋,本會會員未來對於公假仍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