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是會議的指標性人物(議研21)

張貼日期:Jul 31, 2010 1:38:35 PM

文章引自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網站

 陳勁達 筆  4 / 9 / 2004  修 12 / 10 / 2009

主席是會議的指標性人物(議研21)

    主席是會議的指標性人物,主席應嚴格執行會議規則以示公正,控管會議時間,讓會議進行的有效率,會眾可以不按牌理出牌,主席不可以不清楚議事規則,主席更應該深知議事要和諧,不應動怒與會眾吵成一團。

    會議場上有二種人,一 為出席人,另一為列席人,而主席必定是出席人,唯獨美國參議院依美國憲法規定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只有在表決同數時,參議院主席才有表決權。在國內,內政 部規定社團會議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有關理事的議案應由理事長主持會議,有關監事的議案應由常務監事當主席,才是合理的規範。

    主 席依法主持會議,有「三不」要牢記,議程經確認後,主席無權自行宣佈休息,除非會眾提出散會動議,如獲可決,依決議執行宣佈散會,否則主席不可隨意宣佈散 會,會議散會時間已至,主席應尊重會眾意見,徵詢會眾是否繼續開會,不可在預定散會時間時宣佈散會,也不可以在未經會眾同意下繼續開會。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但有三種情況下,主席可以行使表決權:(一)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二)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之一方,使成同數以否決之。(三)主席

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時,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加入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範例一:表決結果:贊成十票,反對十票,主席得宣佈加入贊成之一方,使其議案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

範例二:表決結果:贊成十票,反對九票,主席得宣佈加入反對之一方,使其議案否決。

範例三:表決停止討論動議時,表決結果:贊成九票,反對五票,因未達三分之二以上決,主席可加入贊成之一方使其議案通過,不參加使其議案否決。

出席人有提案權、動議權、發言權、討論權、表決權與選舉權等。主席不可在主席位置上提出任何動議,主席參與討論時,須暫時離開主席之地位,將主席的地位交給副主席,由副主席來代理其職務。討論之後,必須該議案到表決結束後,才能回到主席的位置。

    主席對下列動議可以行使裁定權: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會眾對主席的裁定不滿意時,得提出申訴動議,交由會眾來討論、公決;會議詢問的對象是主席,主席可以指定他人代答;主席對出席人提出的議案若會眾無人附議時,主席可以自行附議。

  陳勁達 筆  4 / 9 / 2004  修 12 / 10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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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第15條 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16條 主席之地位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第17條 主席之任務 主席之任務如左: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事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18條 主席之發言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

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