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影響成績考核

張貼日期:Mar 28, 2012 8:50:34 AM

教師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影響成績考核 

發稿單位: 人事處 101-03-28

教育部第692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並檢視教育現場實際需求,經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開會研議,獲得共識修正部分條文,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師於學年度內因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當學年度核定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另予成績考核或年終成績考核。

二、教師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排除納入教師成績考核等次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三、基於獎勵要即時及簡化流程,增列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成績考核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30日內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

四、就學校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一節,增列學校屆期未報核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之規定。

五、修正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另增列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薪給總額為基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