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張貼日期:Nov 11, 2010 3:7:58 AM

附表四: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