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3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議程

張貼日期:Sep 10, 2011 4:4:14 AM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3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議程

 

一、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

二、地點:教師會辦公室

三、出席人員:

    理事:鄭建信、葉順生、張義育、丁世芳、王芝友、王子維、江怡瑩、劉恬妏。四、列席人員:

    總幹事:謝宗翰

五、請假人員:

    理事: 黃裕隆、林烈群、林煜津、

六、主席:鄭建信                       紀錄:謝宗翰

七、主席報告:

(一)有關教育局函示「刑法227條納入教師聘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1.教師聘約修正依法應與各校教師會協議;

2.教育部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並未授權教育部修正教師聘約之權限,且此舉有違教師法27條之規定。

3.教育部目前所作之函示仍以「建議」為主,因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之「行政指導」,函示內容並無強制性。

4.若將「法律規範」貿然放入「聘約規定」,顯然形同將法院之權限交付教評會,其效果不同。

5.教師聘約不宜負向表列。

(二)有關教育局辦理「特教教學評鑑」:

   1.特教教學評鑑以老師個人為對象,然教師法目前並無教師評鑑之法源,且特教法中所訂之特教評鑑,評鑑對象為學校為單位,市府目前做法顯然與法有違。

   2.針對目前所謂不適任教師已有相關輔導與處理機制,「特教教學評鑑」若與不適任教師之掛勾,顯有逾越現有規定之嫌。

   3.特教教學評鑑所謂的評鑑小組,成員未有任何規範,僅由教育局決定,其評鑑結果令人質疑。

  

(三)本學期11月18日擬邀請全教會李敏瑞師蒞校演講「如何開好會議」之精進研習,務請全體理監事及會員必安排時段,踴躍參與。

(四)擬訂於10月中旬開始收取新年度會費。

(五)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將提供會員法律諮詢及法律協助服務

八、討論提案:

  (一)案由:針對訓導處擬修正導護值勤並於校務會議提案,請研擬本會之立場

以因應。

        提案者:理事長

        說明:訓導處值勤實施方案之目的敘明如後:研議公平、公正、公開、勞逸平均的教師導護輪值機制、精算一般導護與週三導護輪值量化差距、解決導師無法同時兼顧班級學生用餐與校外導護之困難、維護未參加活化課程學生週三中午放學之安全。

        結論:因各學年考量因素不同,尊重各學年會員老師意見,並於於學年主任會議中討論之。

九、臨時動議。

    (一)案由;針對樹林國小教評與考核委員推薦人員一案。

       提案者;理事長

       說明;針對會員反映,目前本校考核委員及教評會委員當選名單,未能反映不同年級、科別老師的代表性,建議教師會於每年選舉前於理事會中先行討論規劃本會建議名單,推薦會員參考。

       結論:

1.考核會及教評會之決議影響教師考核、聘任之工作權,成員代表宜有不同年級、科別老師,如此方能於會議討論中充分反映不同聲音,避免讓會議成為一言堂,嚴重影響教師工作權,建議理事會所有老師能將此一觀念充分反映所有會員老師。

2.將本案列入參考,提供下屆理事會討論。

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