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尋雇主校長拒接

張貼日期:Oct 21, 2011 8:53:15 AM

台灣立報  2011-10-20 22:32 作者:張舒涵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師工會協商「會務假」及「團體協約」究竟該找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還是家長?勞委會與教育部正研擬定義教師工會協商的「雇主」。全國校長協會表示,地方教師工會的雇主應為地方主管機關,中央教師工會應屬於中央主管機關管轄,呼籲政府考量校長龐大校務行政工作已難已負荷,應釐清協商責任不再由校長承擔,以免對辦學造成負面影響。

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後,賦予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教師工會可依團體協約法,與雇主就勞動關係進行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全國校長協會指出,團體協約內容不得強迫工作、健檢補助、會務假;此外,站導護、維持早自習秩序、晨間檢查、晚上是否接家長電話、指導學生社團參加競賽、兼任行政等,都可能被列為與教學無關。

目前教育部與勞委會對「雇主」定義尚未達成共識。全國校長協會秘書長林義祥舉例,日前高雄市教師尋求協商保障教師權益,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必須與教育局協商,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卻必須與各校協商。職權分工不清,對老師或校長都造成困擾。

教育部教研會13日發文「公立學校雇主認定意見調查表」至各縣市地方教育機關和學校,要求20日前回報。林義祥指出,報告中教育部與勞委會各持己見。教育部認為公立學校雇主宜定位為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宜定位為學校;勞委會卻認為應定位為校長,勞委會所提折衷方案為,地方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及「團體協約」協商時,由學校聯合指派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為協商代表。

全國校長協會指出,工會法明訂無學校層級教師工會,調查表中,校長被當成團體協約的「雇主」一方,全國校長協會疑惑,校長和教師都是領政府薪水,豈能算是資方?

林義祥說明,各縣市教師工會的雇主應為縣市教育局;全國教師工會的雇主應為教育部;學校並沒有成立教師工會,雇主本不該定義為校長。縣市層級以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才是教師工會協商的對口,若有需要可請校長代表前往,協商結果轉知各校即可。他解釋,校長須處理繁重的校務工作,屆時若要成天忙於協商恐會疏忽辦校,本末倒置。

全國校長協會表示,團體協約結果若影響學生受教權,一旦處理不當,受害的絕對是學生。校長協會支持教育部的版本「學校雇主為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強烈反對勞委會認為教師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學校」。 

教育部教研會執秘黃坤龍回應,教育部認為國高中小學應交由地方教育局處主管;公立大學教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回收問卷後會做為參考,將與勞委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