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兼職「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

張貼日期:Aug 28, 2015 12:56:13 AM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函

聯絡處: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7號

聯絡人:李國豪

電 話:(02)2263-9458

傳 真:(02)2263-9468

受文者:本會各支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工會字第104000815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90.01.11.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有關多層次傳銷)

主旨:轉知有關公務員兼職「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如附件所載,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所釋。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先予敘明。

三、 兼職「多層次傳銷」有二種型態,一是「參加人」係指為多層次傳銷業務單純消費型態者;二是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四、 前述「參加人」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而後者即屬經營商業之行為,則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