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的法源

張貼日期:Jul 31, 2010 12:50:46 PM

國民教育法

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

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